中國臺灣網10月15日北京消息 國臺辦發言人楊毅在國臺辦今天舉行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在大陸從事農業生產、加工和農業科研推廣的臺資企業,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性質,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可以租賃農戶的承包地。
楊毅今天在國臺辦舉行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回答海峽衛視記者關于農村制度改革的新政策對兩岸之間的農業合作,包括臺商投資大陸農業有那些影響時,做了上述表示。
楊毅指出,對工商企業投資開發農業,主要是鼓勵從事產前、產后服務和“四荒”的資源開發,采取公司加農戶和訂單農業的形式,帶動農戶發展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和農業科技單位如果需要建立種苗繁育、示范推廣,發展設施農業,可與鄉鎮農業示范場或國有農場結合,利用其設施和土地,也可以小范圍向農戶租賃承包地。在大陸從事農業生產、加工和農業科研推廣的臺資企業,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性質,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可以租賃農戶的承包地。(沈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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