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8月7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臺灣科技大學前任副校長陳金蓮控告臺灣教育主管部門性別歧視案,昨天判決陳金蓮勝訴。該案也成為臺當局機構被法院認定歧視女性的首例案件。
報道稱,2006年4月26日,陳金蓮參加臺灣宜蘭大學校長遴選。遴選會中,遴選委員輪番問她,“你到宜蘭,家庭怎么辦?” 遴選委員張宗仁還問“女性的募款能力比較吃虧”。事后臺當局“教育部”圈派他人出任校長。陳金蓮認為遴選過程充滿性別歧視,于是將張宗仁以及臺當局“教育部”告上法庭。
張宗仁在受審時表示,他“善意提醒”陳金蓮,卻被過度引申為他強烈主張女性募款能不足,絕非事實。他辯稱這句話是疑問句,只是要詢問陳金蓮的意見。而臺當局“教育部”則主張,張宗仁基于本身校長的經驗,善意提醒校長募款能力很重要,不是歧視陳金蓮。
法官審理認為,張宗仁的提問,不論肯定句或疑問句,均構成性別歧視。法官還特別舉例說,例如雇主對受雇者說“穿裙子的不能應征經理”或“穿裙子的不能應征經理,你認為呢?”這兩種說法都是性別差別待遇的言詞。
判決指出,依臺灣地區有關規定,遴選校長時,募款能力并非必要考慮項目,但張宗仁卻將“募款能力”與“性別”連結,且只對陳金蓮提問,未對另兩名男候選人問相同問題,顯有差別待遇。
判決裁定,張宗仁、臺當局“教育部”必須連帶賠償陳金蓮精神及名譽損失200萬元新臺幣,登報道歉一天,并且在臺當局“教育部”網站公告道歉函一個月。(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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