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7月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民進黨臺北市議員蔡坤龍2006年選舉涉賄選,臺灣“高等法院”今天判處蔡坤龍有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臺北市議會法規會指出,將依規定予以停職,這也創下臺北市議會歷年來首例。
臺北市議會指出,依去年11月修正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17條規定“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法規會“依法”將做出處分,生效日為判決日。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副總干事黃細明指出,蔡坤龍目前是二審判決有期徒刑未獲宣告緩刑,依去年修正的“公職人員選罷法”,蔡坤龍處于“停職”狀況,“依法”不需進行遞補或補選。
臺北市選委會指出,蔡坤龍目前在民事訴訟中一審遭判當選無效,如果二審也判當選無效定讞,臺當局“中選會”將“依法”宣告臺北市中山、大同區市議員缺額由“落選頭”的林國城遞補成為市議員。(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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