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4月16日北京消息 國臺辦今天舉行新聞發布會,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司司長丁露在會上宣布,司法部經研究決定,自2008年起臺灣居民可報名參加司法考試。
丁露表示,近年來,許多臺灣居民和法律界人士通過信函或電話咨詢等方式,表達他們希望能夠參加大陸司法考試的迫切愿望。
丁露說,我們認為,臺灣居民報名參加司法考試,在大陸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是兩岸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利于加強和增進海峽兩岸交往,有利于為兩岸同胞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務。為此,司法部經研究決定,自2008年起臺灣居民可報名參加司法考試。
一、凡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條件的臺灣居民,均可以報名參加司法考試。臺灣居民與大陸居民一樣,按照司法考試標準進行考試。通過考試成績合格,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并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和制定臺灣居民報名參加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辦法。具體實施辦法將由司法部結合2008年司法考試組織實施的總體部署,適時予以公告。
丁露最后說,我們歡迎符合條件的臺灣居民報名參加司法考試,共同構建服務經濟和造福社會的交流合作平臺,為中華民族的繁榮富強做出貢獻。(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