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2月2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前民進黨主席游錫堃“特別費案”,臺北地院今天開庭。盡管辯方聲請調閱1991年至2004年所有臺當局“行政院長”和臺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秘書長“特別費”核銷發票,厘清核銷方式是否為行政慣例,但檢方認為案件重點在于是否用他人發票核銷,調閱資料與案件無關。全案將在4月25日再開庭。
特偵組偵辦呂(秀蓮)、游(錫堃)、蘇(貞昌)、謝(長廷)“特別費案”,去年9月間將呂秀蓮、游錫堃與陳水扁辦公室前秘書長陳唐山等11人起訴。合議庭將呂秀蓮、游錫堃及陳唐山3人切割審理,今天續審游錫堃部分的準備程序庭。
根據檢方起訴書,游錫堃自2000年10月至2005年12月止,由妻子楊寶玉、陳水扁辦公室秘書長及臺當局“行政院長”辦公室職員、隨扈等連續收集他人消費發票共516張,金額新臺幣238.6005萬元,涉嫌偽造文書罪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公務員利用職務的機會詐領財物等罪。
游錫堃今天身著輕便運動服出庭,同案被告妻子楊寶玉也一同出庭。對于案情細節,他并沒有多做表示,在庭上也完全由律師代為發言。
今天的準備程序庭,合議庭就各項證據能力部分,詢問檢辯雙方意見。辯方律師表示,被告等人是基于多年來的行政慣例、信賴歷史共業,才依照前人的方式核銷“特別費”,因此聲請調閱1991年至2004年所有“行政院長”和臺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秘書長的“特別費”核銷發票,證明本案被告等人并無主觀犯意。
辯方表示,聲請調閱之前的首長“特別費”發票,是因為威權時代至今有法制未明確的缺憾,須借由調查證據來證明法制未完備的行政系統下,有核銷“特別費”的行政慣例。若因法制不完備使機關首長陷于貪污重罪,則是行政慣例有問題,不是人有問題。
不過,公訴檢方表示,縱然調閱資料,并不能證明當時的“特別費”是否是以他人發票來核銷,與本案審理重點無關,聲請調閱資料耗費司法資源,且檢方不認為有行政慣例存在,質疑辯方失焦。
辯方反駁,發票上會有支出品項,以及核銷程序等細節,可作客觀認定。應回到制度面檢討,否則類似案件一再被起訴,也是浪費司法資源。(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