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月31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當局“內政部”昨天公布“游說法施行細則”草案,明訂除各級民意代表外,公職人員離職后3年內不得向離職前5年服務的機關和附屬機關游說,避免利益沖突。
“游說法”去年8月8日公布,預計今年8月8日施行,“內政部民政司”根據“游說法”完成“施行細則”草案,更明確規范游說與被游說規則。
“施行細則”規定,包括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政務人員在內的被游說者,離職后3年內,除不得為本人或代表其所屬法人、團體向其離職前5年曾服務的機關進行游說,也不能向服務機關的附屬機關游說,因為公職人員離職后對曾服務機關的附屬機關,仍有利益沖突或因職務關系施壓的顧慮。
對于民意代表游說的規定,“母法”第12條規定民代不能替自己或關系人經營、投資股份總額達10%以上的事業進行游說,“同法”第2項第一款列出關系人,包括民意代表的配偶或共同生活家屬。
“施行細則”進一步闡明所謂的共同生活家屬,不管是不是民代的親屬,凡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都算在內。
要向各級政府、民代游說的人或團體,可以口頭或書面游說,并且必須事先登記,采口頭游說的,要與被游說者約時間、地點,與被游說者見面時,得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即游說者不遵規定,被游說者可以拒絕接受游說。(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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