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12月20日消息 在臺灣朝野各有退讓情況下,臺“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第4條條文,“NCC”委員13人改為7人,任期3年改4年,連選得連任。至于組織方式,改為全部“委員”都由臺當局“行政院長”提名,經(jīng)“立法院”同意后任命,“委員”任期交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朝野原訂今天表決“NCC組織法”修正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上午召開黨團會議討論后,決定支持朝野協(xié)商版本,“立法院會”中午順利通過修正案。
修正條文為“NCC”置“專任委員”7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委”。“委員”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但“NCC組織法”修正后,第一次任命的“委員”,其中3人任期為2年,“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shù)二分之一。
“NCC”組成方式部分,全部“委員”都由臺當局“行政院長”提名,經(jīng)臺“立法院”同意后任命。若“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規(guī)定提任時,原任“委員”的任期得延到新任“委員”就職前1日止,不受任期限制,至于新規(guī)定的行使同意權程序,自臺灣第7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現(xiàn)行“NCC”組成方式為由臺灣各政黨 (團)接受各界舉薦,并依其在臺“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15名、臺當局“行政院長”推薦3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會”由各政黨(團)依其在臺“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11名學者、專家組成。
“審查會”接受推薦名單后,20日內完成審查,并召開聽證會,以記名投票表決。臺當局“行政院長”應于7日內依“審查會”通過同意名單提名,并送臺“立法院”同意后即任命之。
不過,上述“NCC”組成方式經(jīng)臺“大法官會議”宣告為“違憲”,在朝野各有退讓情況下,依朝野協(xié)商版本,完成“修法”程序。 (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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