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翠林海 法治守護
修訂后的森林法施行兩年來,司法機關不斷筑牢森林生態環境保護屏障
蒼翠林海 法治守護(美麗中國)
核心閱讀
今年7月1日,是修訂后的森林法施行兩周年的日子。兩年來,司法機關堅持森林法確立的“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原則,不斷筑牢森林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屏障,以法治之力守護蒼翠林海。
2020年7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施行。兩年來,司法機關不斷筑牢森林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屏障,以法治之力守護蒼翠林海。
生態優先、保護優先:
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森林生態
“修訂后的森林法確立了‘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原則。生態優先、保護優先,是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的基礎。”西南大學資源環境學院教授謝德體表示。
2022年1月,由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吳某等6人破壞生態環境資源案開庭審理。據悉,該案涉及被非法砍伐的林木蓄積454.84立方米,當地林地植被受到嚴重損害。對此,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6名被告人在各自參與的濫伐、運輸、收購林木的數量范圍內,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0.4萬余元,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這起長沙市首例從非法砍樹、運樹到收樹“全鏈條”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當庭宣判,岳麓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至一年不等,檢察機關提出的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全部被法院采納。“對于森林資源的保護,不僅要禁止和懲罰盜伐、濫伐行為,還要切斷盜伐、濫伐所得林木的流通途徑。”岳麓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廖劍聰表示。
這一案件也是司法機關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森林生態的縮影。2019年以來,全國各級法院審結涉及森林資源的一審案件403989件,其中民事案件268180件。今年6月14日,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10個配套典型案例,著力完善生態環境法律適用規則體系,依法推動森林資源的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
保育結合:
保障科學及時恢復森林生態系統功能
2018年10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公益訴訟部門負責人李慶在案件管理網絡系統查看案件時,一份判決引起了他的注意——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間,張某奉、趙某輝在奉節縣某國有山林內毀林開荒,損毀面積118.43畝的重點公益防護林地用于種植藥材,被判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同時,判決書列明其二人在法院審理期間主動修復。
“這么大面積林木,是否補植到位?”李慶心里一直惦念。經調查,張某奉、趙某輝雖然主動補植樹苗,但原受損林地并未得到有效修復,且二人經濟困難,無力承擔數十萬元罰金。“既然無力承擔賠償費用,那就‘以勞代償’。”李慶認為。
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李慶發現,當地還有4起與該案類似的刑事案件。經詳細調查取證,第二分院對張某奉、趙某輝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二被告進行生態修復或承擔修復費用;對另外4起刑事案件中某農業公司及9名當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對毀林地塊進行生態修復并管護3年或承擔相關費用。
2020年12月,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5起案件統一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某奉、趙某輝等11人和某農業公司對毀損林地,按照司法鑒定書所載修復方案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補植補造,并管護至2024年12月31日;如被告在上述期限內未履行該義務,則應承擔生態修復和管護費用;并在判決生效后兩個月內在重慶市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森林法明確了‘保育結合’,對此應立足森林環境要素特點,創新修復方式,保障科學及時恢復森林生態系統功能。”謝德體說,從這一系列案件可以看到,司法機關秉持恢復性司法理念,引導行為人從生態環境的“破壞者”轉變為“修復者”,實現了司法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相統一。
近年來,“異地補植復綠”“替代性修復”等創新措施不斷涌現。貴州省檢察機關通過推行“罰種樹”舉措,將民事賠償情況納入刑事犯罪評價體系,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補植復綠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人民法院組建120名法院干警組成的“森林法官”隊伍下沉215個鄉村(社區),目前基本實現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一案一修復”;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2018年以來共簽訂“復綠補種”協議164件、補種林地886.74畝……
可持續發展:
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森林資源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兼具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
位于云南省普洱市瀾滄拉祜族自治縣的景邁山,是我國著名古茶山之一。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歪某在未辦理林地占用手續及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位于景邁山的某國有公益林砍伐、圍割,用于種植茶樹,非法占用林地10.6畝,砍伐、圍割林木142株。犯罪后,歪某投案自首。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對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中,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組織雙方達成調解,由歪某賠償森林植被恢復費用3392元并當庭履行。就刑事部分,法院認為被告人歪某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歪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近年來,當地部分村民受利益驅使,非法侵占周邊林地、毀林種茶。”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通過“刑罰+修復”的責任方式,有效保護了景邁山古茶林的生存環境,引導公眾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看來,修訂后的森林法施行兩年來,為生態文明建設、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提供法治保障,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與森林生態保護相協調。
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著力解決資源環境約束突出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森林作為陸地生態系統中最大的碳庫,具有固碳增匯等重要生態功能。司法實踐中,福建、貴州等地已出現侵權人自愿通過認購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例。
最高法6月14日發布的《解釋》中明確,對于以林業碳匯為客體的新類型擔保,人民法院在堅持物權法定原則基礎上,依法保護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同時,允許當事人通過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意見、不同責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適用。
“當前,我國已將林業碳匯作為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項目納入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正在建設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鼓勵林業碳匯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北京林業大學教授林金星表示,近年來司法機關的一系列舉措,不斷完善林業碳匯交易規則,鞏固森林生態系統碳匯能力、提升森林生態系統碳匯增量、助力綠色低碳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
本報記者 倪 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