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是法治史上的創舉
通過多措并舉,在鞏固已取得成果的同時,進一步推動中國特色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是提高基層社會治理能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更是實現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
“不能使民無訟,莫若勸民息訟”。我國自古以來就倡導“天下無訟”“以和為貴”的價值追求,崇尚人際和諧的社會環境,和諧無訟是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價值取向和智慧經驗的重要體現。“無訟”的理念不是杜絕一切訟爭,而是更加注重實質和諧,強調通過多種渠道妥善化解矛盾,實現定分止爭,促進社會和諧,這也是我國基層社會治理思想、經驗和智慧的重要體現。
20世紀60年代初,浙江省諸暨市楓橋鎮干部群眾創造了“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楓橋經驗”。作為基層社會治理的經驗典型,“楓橋經驗”的精髓就包括矛盾糾紛的就地解決、多元化解和源頭治理,這是真正扎根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土壤、真正符合中國基層社會實際的治理方案。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楓橋經驗”這一黨領導人民創造的、行之有效的社會治理方案,在新時代煥發勃勃生機。
最高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把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作為弘揚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要載體,作為提升化解矛盾糾紛、服務人民群眾能力水平的重要抓手。通過構建訴訟與非訴訟合理銜接、相互協調的糾紛化解體系,充分動員社會自身力量,為不同需求的當事人提供多樣化糾紛化解服務,更加高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社會正義。
目前,我國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已經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多元化解、在線調解、一站式解決等方面,都收獲了十分亮眼的成績。特別是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建設成效顯著。公開數據披露,目前已有6.3萬個調解組織和26萬名調解員進駐調解平臺,2021年在線調解糾紛突破1000萬件,平均每個工作日有4萬件糾紛在平臺調解,訴前調解案件平均辦理時長17天,比訴訟時間少39天。可以說,這是對人民群眾解決糾紛成本的極大節約,是對廣大企業享受良好營商環境的極大促進,更是我國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的集中體現。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指出,“集約集成、在線融合、普惠均等的中國特色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體系全面建成”“目前,我國已建成世界上聯動資源最多、在線調解最全、服務對象最廣的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體系,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司法為民之路”。人民法院的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開拓了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和在線糾紛解決機制(ODR)建設的新標桿新境界,創造了特色鮮明、獨樹一幟的多元糾紛解決中國方案。這是創造性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生動實踐,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司法為民之路,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創新實踐,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傳承發展,是法治史上一大創舉。
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明確指出“健全中國特色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體系”,這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設工作予以肯定并明確任務。為深入總結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經驗,鞏固深化這項重大改革成果,更好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促進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議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可在以下方面進一步加強。
第一,健全中國特色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體系。一方面,要進一步凝聚多元主體。糾紛多元化解不僅僅是司法機關職責,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在黨委領導下各部門的協同配合和社會力量的廣泛動員。要通過一站式機制廣泛凝聚多方面力量,包括行政機關、人民團體、群眾自治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各專業領域組織等,鼓勵律師和法律工作人員參與矛盾化解工作,推動形成優勢互補、專群結合、融合發力的多元共治格局。只有全面動員社會力量,凝聚多元主體,才能真正實現糾紛的多元化解,滿足人民群眾不同的糾紛解決需求。另一方面,要系統總結一站、集約、集成、在線、融合等方面經驗成果,進一步推動糾紛解決服務從分散到集約、從單一到多元、從現場到“掌上”、從傳統到智能,努力為群眾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準的糾紛解決服務,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更高需求。
第二,建設全方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在鞏固已取得的糾紛多元化解的成果基礎上,需要進一步建設全方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全方位至少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積極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普及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常識,鼓勵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營造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環境氛圍。二是在環節上實現糾紛的全鏈條多元化解。從矛盾糾紛的排查預防,到訴前、訴中的化解,到之后的心理疏導和干預,實現矛盾糾紛的全鏈條防控化解。三是注重各種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銜接和聯動。司法機關做好訴與非訴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行政機關健全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聯動;公安機關建立警務警情與人民調解的對接分流機制;在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等協調下達成的和解協議,可以依法申請司法確認。此外,還需要在資金、培訓等方面為多元糾紛化解機制提供保障,并積極利用電子技術、互聯網等新技術和新平臺,方便快捷地滿足人民群眾的糾紛化解需求。
第三,總結實踐經驗,完善國家立法。當前,在糾紛多元化解的重要性及對其進行規范和保障必要性的認識日益深化之后,各地陸續出臺了相關的地方性立法,比如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糾紛多元化解條例》、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等。2021年7月公開征求意見的《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征求意見稿)》中還進行了制度創新,首創了矛盾糾紛中立評估機制。目前,在多元化糾紛解決問題上,已經出現了地方性立法先行的情況,且各地在地方性立法中嘗試進行制度創新。因此,需要及時將糾紛多元化解的全國性立法提上日程,一方面讓成熟的改革經驗及時上升為法律制度,落實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另一方面也為地方立法提供上位法依據和法律保障。通過法律規定明確糾紛多元化解中各主體的地位和職責,規范其在糾紛解決中的行為,并提供監督和保障,讓糾紛多元化解在法治的軌道上高效運行。
通過多措并舉,在鞏固已取得成果的同時,進一步推動中國特色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是提高基層社會治理能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更是實現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也必然會推動中國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的理論和實踐邁向更高水平。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