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算法推薦 發展科技法理
隨著數字技術日益廣泛的應用,算法逐漸在社會生產、生活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們正逐漸邁入“算法泛在”的世界。算法既是使人們在日漸廣袤的互聯網信息海洋中獲得有益信息的橋梁,也是使數據和硬件資源得以更加充分地發揮作用的關鍵所在,在數字中國建設中具有重要意義。但與此同時,隨著社會數字化、智能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算法安全、算法黑箱、算法歧視、信息繭房等諸多問題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高度關注,各國都在積極探索如何更好地對此予以回應和解決。
2021年12月3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22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兑幎ā分荚谝幏痘ヂ摼W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兑幎ā返陌l布和實施,是對算法推薦這一當下我國網絡治理領域具有突出性的、受到廣泛關注問題的積極回應,是在世界范圍內首次針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建立起來的具體法律規范,是智能社會的法治秩序體系的有益補充,是“數字中國”與“法治中國”建設深度融合發展的重要探索。
《規定》中的具體規范措施,體現了我國在科技發展運用之中對于科技法理的探索、發展和落實,特別體現了如下原則:
一、倫理與法治相結合原則
《規定》中采用了整體原則與具體領域倫理規則相結合、科技倫理與主體責任相鏈接的規則設置模式,將倫理與法治更有機、科學地結合在一起。近幾年來,眾多國家、地區、組織、企業紛紛發布了人工智能或自動化系統的倫理準則,我國也予以了高度重視。例如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專業委員會發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則——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在以人為本、促進創新、保障安全、保護隱私、明晰責任等價值觀上取得了高度共識!兑幎ā返谒臈l中規定了應“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科學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吸納了該領域的一些重要倫理原則,作為算法推薦活動應遵循的一般原則。同時,對于一些重點領域也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具體規定。例如,第八條中規定“不得設置誘導用戶沉迷或者高額消費等違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這種倫理在法律規范中的兩層次嵌入,體現了在技術發展變化快速、智能社會法律秩序還在不斷探索的階段,在一定程度上依賴與倫理相鏈接的法治思路。同時,為更好地引導企業重視科技倫理并采取相應措施,相比2021年8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規定》在第七條中更是專門增加了建立“科技倫理審查”等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的要求,作為企業落實算法安全主體責任的重要方面。
二、社會共建共治共享原則
“共建共治共享”、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等思想和理論,為新時代社會治理指出了重要發展方向,也奠定了算法多元共治的本土理論基礎。《規定》中著重建立了政府監督管理、推動企業自治、鼓勵行業自律、發展行業標準、便利公民維權等方面的具體規范,有利于推動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算法治理,是“共建共治共享”的思想和基本理論在算法治理領域中的具體落地。
三、算法分級分類治理原則
網絡空間具有層次劃分并且包羅萬象,分級分類治理是網絡與信息法治里面的普遍原則。這在《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均有具體體現!兑幎ā返谑艞l中專門規定了網信部門會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算法分級分類安全管理制度,是分級分類治理原則的集中體現。此外,目前分級分類治理原則在《規定》中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對于“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由于其涉及國家安全風險,因而除《規定》中的一般規則外,還特別設置了“算法備案”“自評估”的特別義務。二是面向一些特定類別的服務,分別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例如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第十八條)、向老年人提供服務(第十九條)、向勞動者提供工作調度服務(第二十條)、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第二十一條)等。分級分類治理避免了“一刀切”式的粗獷立法,有利于增強法律規范的針對性、科學性、有效性。
四、安全與發展并重原則
如何解決好安全與發展、秩序與活力等目標之間的沖突,是科技法治領域的難點與重點!兑幎ā分贫ㄟ^程中充分體現了安全與發展并重的基本原則。例如,《規定》向用戶提供“選擇或者刪除”用戶標簽功能的要求,反映了對多方利益和制度科學性的綜合考量。再如,算法備案制度的建立,體現出柔性治理的特點,承載了多元化的復合型功能,包括信息收集功能、信息公示功能、企業自治激勵功能等。未來算法備案等制度仍需進一步細化,在細化過程中也仍然需要堅持安全與發展并重的原則。
我國在新一輪產業革命中具有一些領先世界的優勢,要發揮好這種優勢,保障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亟需探索一條算法治理的有效路徑。《規定》的出臺和實施,既為在實踐中出現的算法問題提供了系統的治理路徑,又貫徹落實了在我國科技法治實踐中總結和發展的法理原則,更在具體規范構建上進行了有益的創新和探索,為未來更加綜合、深化的科技法治體系構建提供了重要基礎。(作者:張吉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未來法治研究院執行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