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部全面規范紀委工作的基礎性黨內法規出臺
央視網消息:日前,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這是我們黨歷史上第一部全面規范紀委工作的基礎性黨內法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共8章59條,以黨章為根本遵循,規定了紀委工作的指導思想、職能定位、工作原則等一系列內容,強調“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是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專門力量”;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把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作為最高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責任。
《條例》還分別對中央紀委、地方各級紀委、基層紀委的組織設置、產生和運行等作出系統規范,規定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嚴密組織制度,并首次以中央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紀委監委派出機構的設置和領導體制,填補了黨內法規的制度空白。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 鄒開紅:在建黨百年之際制定出臺《條例》,充分體現了我們黨推進自我革命、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定決心和意志。《條例》系統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系列成果,把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固化為法規制度,更好地指導紀檢工作實踐、解決管黨治黨現實問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對紀委的具體職責進行了細化,明確了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的體制機制,進一步推動執紀執法貫通。
《條例》將紀委的工作職責細化為紀律教育、紀律監督、處理信訪舉報、紀律審查、紀律處分、開展問責、受理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紀律檢查建議等9項具體職責,豐富了監督檢查的內容方式,細化了紀律審查的規定,完善了紀律處分的程序。
同時,《條例》還與《監察法》等法律法規有效銜接,對紀委監委合署辦公體制等內容進行了規定,明確紀委監委在黨的領導下集中決策、一體運行,強調實現紀委監委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統一融合,堅持紀嚴于法、執紀執法貫通,著力提高反腐敗治理效能。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 鄒開紅:堅持依規依紀依法行使紀檢監察權,推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這些規定涵蓋了紀律檢查工作的方式、措施、權限、程序等內容,為保證各級紀委更好履行職責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據。
此外,《條例》還總結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的成功經驗,強調發揮紀檢工作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整合運用各類監督力量,形成反腐敗工作合力;明確“把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為反腐敗斗爭的基本方針、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略”,實現“懲治震懾、制度約束、提高覺悟一體發力”;確立了“堅持和完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各級黨委統籌指揮、紀委監委組織協調、職能部門高效協同、人民群眾支持參與的反腐敗工作體制機制”。
“四種形態”“斷崖式”處理,可以說是近年來大家比較熟悉的反腐熱詞。其實“斷崖式”處理屬于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的第三種形態。此次出臺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對“四種形態”的具體適用情形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強調,黨的各級紀委要堅持把監督作為基本職責,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綜合考慮錯誤性質、情節后果、主觀態度等因素,依規依紀依法、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黨員、干部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或者有一般違紀問題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按照規定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
黨員、干部有一般違紀問題,或者違紀問題嚴重但具有主動交代等從輕減輕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二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者建議單處、并處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退、免職等處理。
黨員、干部有嚴重違紀問題,或者嚴重違紀并構成嚴重職務違法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三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同時建議給予降職或者依法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
黨員、干部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運用監督執紀第四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時依法給予開除公職、調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