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更加符合司法規律指標體系
建立健全更加符合司法規律指標體系
最高法印發加強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指導意見
本報訊 記者趙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指導意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法律規定為依據,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按照中央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要求,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對考核主體、考核內容、考核標準、組織實施、結果運用等內容作出全面規范,進一步樹牢正確考核理念,理順公務員考核與法官考核邏輯關系,建立健全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的指標體系,充分發揮考核“指揮棒”“風向標”的作用,為推動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高素質專業化法官隊伍提供了制度遵循。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法官考核要根據公務員考核相關規定,準確立足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區分不同法院層級、不同業務條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分級分類開展。在指標體系設置上,總體沿用公務員考核“德、能、勤、績、廉”指標體系,并將法官法規定的考核內容融入其中,確保法官考核既與公務員考核體系保持一致性,又充分體現法官職業特點。
《指導意見》堅持聚焦主責主業、突出工作實績的原則,側重對法官辦案業績進行考核,從辦案數量、辦案質量、辦案效率、辦案效果四個維度設置指標,并對各項指標考核重點作出指導性規定;同時,將法官參加黨和國家中心工作、重點工作,開展審判延伸工作,參加課題研究等其他工作納入業績考核范疇,使考核結果能夠全面、準確反映法官工作量和工作成果。為解決案件類型多樣、難易復雜程度不一導致案件難以量化比較的問題,《指導意見》提出構建“固定系數+浮動系數”的辦案工作量權重系數體系,綜合考慮案件類型、審判程序、審理流程、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設置案件的固定系數和浮動系數,并配套印發《法官考核中案件權重系數設置樣式參考表》,為各地法院結合實際制定案件權重系數提供有效指引。
《指導意見》注重強化法官考核結果運用,明確法官考核結果作為公務員考核結果記入公務員考核登記表,并作為法官等級升降、法官員額退出、績效獎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據。在員額退出方面,《指導意見》把握“優勝劣汰、能進能出”的工作導向,明確規定法官年度考核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考核為基本稱職的,應當退出員額,從而實現考核結果與員額退出機制的有機銜接,保障法官隊伍的良性發展。
此外,《指導意見》還就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的評定標準、主要程序、相互關系,法官考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辦事機構、工作職責,院庭長考核,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設等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