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童權益要做到法不容情
據媒體報道,近日,深圳一對夫婦駕車帶著一雙兒女外出吃飯,回到家附近后,夫婦二人便去打牌,直到哥哥發現妹妹不見了,這對夫婦才意識到女兒可能被鎖在自家車內……等到該女童在車內被找到,已經生命垂危,盡管被緊急送醫,但仍不治身亡。
近年來,兒童被家人困在車內發生危險的事件頻繁發生。事故發生的原因有很多,有時是對兒童有監護、看管義務的家長粗心大意,將兒童遺忘在車內。也有時是一些家長心存僥幸,自認為只是短時間離開辦事,帶孩子一起怕麻煩,就將孩子留在車里。還有時是出現其他意外,如車未上鎖,兒童自行進入車內,又不小心將車門鎖死卻不會開鎖等情形。就媒體報道這起事件而言,無論具體原因為何,女童父母的疏忽是主因。造成女童死亡,父母難辭其咎,甚至應該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針對類似情況,一些國家直接把將兒童單獨留在車內的行為視為犯罪。如美國得克薩斯州即規定,故意或過失將兒童單獨留在車中超過5分鐘,即被認定為輕罪,將被判處繳納500美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造成兒童死亡,將被處以10年以下監禁。情節嚴重的,可能被判處終身監禁。國外這么做主要是基于國家親權理論,孩子不僅是父母家庭的,也是社會和國家的。國家可以在未成年人訴訟中代替不稱職的父母履行職責,國家也是兒童的最高監護人,可以對虐待或遺棄孩子的家長加以處理。
盡管我國并沒有針對這類危害兒童生命健康的行為規定專門的制裁措施,但上述事件中的女童父母就未必不受刑事責任的追究。就此案而言,女童的父母對于年僅3歲的女童顯然具有監護義務,但因疏忽大意,將女童遺忘在車內,導致其最終死亡。根據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他們對于其女兒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犯罪過失。
誠然,過失罪過的前提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預見能力,如果女童父母不能預見將女童鎖在車內會發生致其死亡的嚴重后果,那么也不能追究父母的刑事責任。不過就報道來說,這對夫婦已育有兩個孩子,其應該具備足夠的照顧孩子的生活常識與經驗,以及車輛管理的基本知識。因此,女童父母的罪過不能排除,他們的行為已構成刑法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雖然從情感上說,這對夫婦正面對孩子喪生的巨大打擊,再被追究刑事責任似乎有些殘酷。但想想兒童被鎖車內傷亡事件不時見諸媒體,這足以說明懲罰威懾和警示力度不夠。刑罰的功能不僅在于對犯罪人本人的特殊預防,同樣還要預防其他一般人產生實施類似犯罪的動機和行為。
既為人父母,就必須承擔起相應撫養、監護之責,每一個獨立的個體都是為法律所保護的平等主體,孩童的生命權益亦不允許被任何人侵犯,即便是疏忽大意的親生父母。此時此刻,父母的法律罪責,不能被自己諒解自己所減輕或者抵扣。保護兒童權益,必須堅持法治,做到法不容情。
(作者:金澤剛,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