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圓桌會】“三次分配”基礎性制度安排的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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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題: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指出,要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并提高精準性,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什么是三次分配?三次分配與初次分配、再分配之間的關系是什么?政府、企業、個人在三次分配中各自扮演什么樣的角色?本期《理論圓桌會》聚焦三次分配,思考中央再次強調這一制度安排的重大意義。
人們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間的捐贈和轉移收入,慈善是主要形式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鄧國勝撰文深入探討了“第三次分配”這一概念的來源、內涵與特征,以及與慈善事業的關系。
他指出,“第三次分配”這個概念是20世紀90年代由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先生提出的:通過向市場提供生產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稱為第一次分配;政府再把人們從市場取得的收入,用稅收政策或扶貧政策進行再分配,就是第二次分配;而第三次分配是指人們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間的捐贈和轉移收入,比如對公益事業的捐獻,這既不屬于市場的分配,也不屬于政府的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隨后,這一概念被學界逐步接受,相關的研究也日益增多,并最終被黨中央的文件所采用。
他總結“第三次分配”的內涵與特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第三次分配的動力機制是基于社會機制的愛心驅動,慈善是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的公益活動,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第二,第三次分配的目標是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第三,第三次分配的主體是社會力量,包括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當然,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業的發展離不開黨的領導和政府的政策扶持與監督管理;第四,第三次分配的客體不僅包括社會力量捐贈的財產,也包括社會力量所提供的志愿服務,通過奉獻時間、技能或專業知識,為弱勢群體提供所需要的服務,提升弱勢群體物資與精神層面的獲得感、幸福感。
他強調,慈善事業的發展和第三次分配是完善我國收入和財富調節、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是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方式,是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的重要補充。發揮慈善與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還有助于保持社會的活力,提升國家的創新力和競爭力。為此,還需要盡快完善《慈善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斷擴大我國慈善捐贈的規模,完善慈善捐贈的結構。【詳細】
在正確的時間、正確的地點由正確的人把正確的金額轉移給“掉隊者”
中央黨校中央財經大學政府預算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雍君撰文指出,由于各種原因,無論在社會成員之間還是各地區之間,市場分配形成的收入與財富分配格局勢必過于懸殊。原則上,政府可以通過最低工資法、強制企業為員工購買保險等“市場化分配措施”,對市場分配進行矯正。實踐中,這類措施在各國都很普遍,也包括中國。然而,即便完善的市場化分配措施也不充分,政府扮演“再分配者”角色因而必不可少并且至關重要。
文章指出,這些不同于市場化分配的“再分配”涵蓋三個邏輯層次。首先是通過累進稅制實施的稅收再分配,旨在保證整體稅負最終主要由高收入者承擔,以及低收入者稅負顯著低于高收入者。這就是“三次分配”體系的第一個層次。其中蘊含兩個關鍵特征:一是著眼于“貨幣收入與財富”的再分配,二是普適和普惠于所有社會成員。
文章指出,稅收再分配也有局限,因為稅制的累進效果很難保證。原因很多,包括稅制不健全、征管漏洞和富人逃稅空間大。另一個局限是忽視實質性“物質生活條件”的均等化調整。基本公共服務正是其中的關鍵方面。畢竟,稅收再分配無法保證低收入群體可獲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涉及法律與司法、教育、基本醫療衛生、基礎公共設施和基本社會保障。舉凡被某個社會的普遍價值觀認同為社會成員文明生活的最低標準,從而被作為“社會人”的權益對待,就適合納入“基本”公共服務清單予以均等化,并且無關個人與家庭的經濟條件。這就是“三次分配”中的第二次分配。
文章指出,稅收再分配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也有局限,因為沒有特別顧及“特惠者應被特惠”的文明社會生活準則。由于生老病死、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任何社會中總會有少量成員隨時面臨“掉隊”風險,即除非訴諸社會力量否則將無法達到文明生活底線標準的風險。這就需要一種精準而靈活的轉移支付體制,在正確的時間、正確的地點由正確的人把正確的金額轉移給“掉隊者”,使其成為特惠者。這就是三次分配中的第三次分配,彌補了前兩次分配的局限:靈活性、針對性和特惠性不足。 三次分配環環相扣,每個都聯結共同富裕目標:稅收分配和轉移支付旨在促進“收入與財富”層面的共同富裕,服務均等化旨在促進物質生活條件層面的共同富裕;稅收分配和服務均等化針對所有社會成員,轉移支付針對少量“掉隊者”。【詳細】
高收入人群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社會公益、社會公德、社會和諧等道德倫理體系行動,形成良性循環
《經濟日報》金觀平文章強調,共同富裕的征途,有先富與后富的邏輯,三次分配是先富帶后富的體現與實踐,顯然不能被錯誤理解為“劫富濟貧”。“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更多回報社會”,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這一表述的關鍵詞是鼓勵,而不是強制,已經明確表明了態度。三次分配主要是為了在全社會強調共同富裕的意識與社會公正的價值觀,通過這種途徑,高收入人群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社會公益、社會公德、社會和諧等道德倫理體系行動,形成良性循環,不僅受贈方的獲得感、幸福感增加,而且捐助者的成就感、價值感也在增加。
文章指出,實現共同富裕,分配機制的不斷完善優化是繞不開的重大課題。正確理解走向共同富裕的這一基礎性制度安排,首先要對現有分配體制正確研判。一個社會采取什么樣的分配方式,是由該社會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與之相適應的經濟制度決定的。改革開放以來,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我們確立了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框架初步形成,極大促進了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同時,也要看到,收入分配領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主要是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規范,等等。這些問題,必須通過促進發展、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解決。
文章強調,建立在自愿基礎上,三次分配以募集、自愿捐贈和資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對社會資源和社會財富進行分配,能夠彌補現有分配制度中可能出現的“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手”的失靈問題,有利于統籌效率與公平、縮小收入差距,構建更合理的財富分配格局。當前,我國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社會財富的蛋糕不斷做大,為三次分配提供了經濟基礎,加之與三次分配有關的配套制度也在不斷完善,立足這樣的現實,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才有了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詳細】
三次分配的“平民化”,更有利于形成健康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勞動人事學院教授趙忠表示,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和社會習俗作用下的分配;反過來,三次分配的行動必然會重塑社會的道德體系和社會習俗。從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情況看,公益捐贈者和公益活動參加者不僅僅局限于高收入群體,事實上普通中等收入群體中參與公益活動的人數遠遠大于高收入群體。三次分配的“平民化”,更有利于形成三次分配健康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更能增強社會各界的凝聚力、認同感和參與感。三次分配不僅可以改善收入差距,還起到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豐富精神財富的作用,能夠提升人民群眾在精神領域的獲得感。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義,更不是“殺富濟貧”,三次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自愿基礎上的社會共濟,這是三次分配的邊界。
他還強調,有別于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主要是企業、社會組織、家族、家庭和個人等基于自愿原則和道德準則,以募集、捐贈、資助、義工等慈善、公益方式對所屬資源和財富進行分配。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是三次分配的中堅力量。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中等和高收入人群的不斷擴大,三次分配的作用將越來越大。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協調配套,可以更好地發揮市場、政府、社會、家庭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形成點面結合的收入分配體系。【詳細】
(文章來源:《經濟日報》、《人民論壇》、《中國紀檢監察報》、中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