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兵役法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提供法治支撐
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兵役制度
修改兵役法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提供法治支撐
□ 本報記者 陳麗平
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自10月1日起施行。為深入了解新修訂兵役法的精神以及重要意義,本報記者專訪了國防大學政治學院軍隊司法工作系主任、教授傅達林,以及國防大學政治學院軍隊司法工作系副教授姬娜、張昱明三位軍法專家。
適應國防和軍隊改革需要
記者:現行兵役法先后經過三次修改,此次修改兵役法主要是出于什么考慮?有什么重要意義?
傅達林:古今中外,兵役制度向來是武力建設的根本性基礎性制度。我國1954年憲法規定公民依法服兵役義務,1955年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第一部兵役法,這是新中國制定最早的軍事法律。
國家的兵役制度根據自身的戰略環境、政治形態、經濟狀況和文化價值確定,并隨著這些條件和因素的改變而不斷調整和完善。
此次修訂兵役法,是在強軍興軍的時代背景下,適應國防和軍隊改革需要、適應武裝力量建設對高素質兵員需求、適應中國特色軍事法規體系建設需要,對中國特色兵役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其一,隨著國防和軍隊改革的推進,兵役工作領導管理體制和制度機制都急需調整;其二,強軍勝戰的使命迫切呼喚高素質兵員,而我國人口素質結構正在發生深刻變化,這需要及時修改兵役征集方式、標準條件等;其三,隨著中國特色軍事法規制度體系不斷建立健全,兵役法也需要做好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內容更聚焦到兵役制度規范上來。特別是國防法、退役軍人保障法、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等軍事法律密集出臺,銜接優化兵役法相關規定就成為完善中國特色軍事法規制度體系無法回避的問題。
姬娜:修改兵役法是重構促進戰斗力生成兵役政策體系、制度安排和運行機制的必然要求。從發達國家的兵役制度實踐來看,征兵制的作用與地位正日趨減弱,很多國家只有在戰時才實行臨時征兵。即便是實行征兵制的國家,也通常在義務兵中實行超期服役制度和軍士制度,以彌補高技術戰爭條件下對保留高素質兵員的需要。同時,預備役部隊逐漸成為現代戰爭的新生代,承擔著戰斗、戰斗支援和戰斗勤務支援等任務,對贏得戰爭至關重要。這些都意味著促進戰斗力生成的兵役制度支撐已經改變。
當前,我軍正按照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的要求,實現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能型、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轉變。這對我軍兵員構成、兵員素質都提出新的要求,需要改革兵員募集方式,調整公民服役標準條件,優化預備役制度設計,完善戰時兵員動員體制等。
不斷提高征集兵員質量
記者:為了適應新時代國防和軍隊建設需要,修訂后的兵役法內容上有哪些新亮點?體現出什么樣的立法意圖?
張昱明:新法增加完善了許多新內容:一是調整了兵役基本制度,由“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調整為“實行以志愿兵役為主體的志愿兵役與義務兵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更加突出志愿兵役的主體地位,這既是對軍士已成為士兵服役主體的基本現狀的確認,也是推進軍人職業化、提高兵員質量的重要安排。二是專章規定“兵役登記”,重新界定兵役登記類別,明確兵役登記分為初次兵役登記和預備役登記;完善兵役登記程序辦法,規定適齡男性公民初步登記既可采取網絡登記的方式,也可以到兵役登記站(點)現場登記;規范兵役登記信息管理,明確規定兵役工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三是完善平時征集制度,健全了高校兵役工作機構,放寬高素質兵員征集年齡限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可放寬至二十四周歲,研究生可放寬至二十六周歲。四是進一步完善服役待遇。明確公民入伍時保留戶籍;國家建立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優待金發放調整為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明確女軍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規定軍隊應當在生育、健康等方面為女軍人提供特別保護。五是明確士兵服役退役時間,規定士兵服現役的時間自征集工作機構批準入伍之日起算,士兵退出現役的時間為部隊下達退出現役命令之日。
傅達林:此次修訂內容十分豐富,強化了黨對兵役工作的統一領導,完善兵役基本制度,調整公民服役標準條件,優化預備役制度設計,完善戰時兵員動員體制等。
這些修改,一方面集中突出了征集高素質兵員的功能意圖。兵役法歷次修訂的一條主線,就是不斷提高征集兵員的質量。此次修改無論是突出志愿兵役,或是放寬高校學生征集年齡,還是明確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軍士以及軍士分級服現役等,都鮮明體現了這一點。另一方面,也體現出立法的審慎和功能回歸。在國防法出臺之前,一些重要的軍事制度往往是通過兵役法規定的,所以早期的兵役法某種程度上扮演著軍事基本法的角色。但隨著依法治軍的推進,特別是中國特色軍事法規體系的建立健全,兵役法就需要適當限縮自己的調整范圍,將功能回歸到兵役制度上。此次修訂,就著眼吸引入役、激勵在役、保障退役,始終圍繞兵役政策制度進行創新設計和調整完善。例如,設立“兵役登記”專章,從而加強對兵役基礎性工作的法律規范;刪除原第四條關于武裝力量組成的規定;刪除原有的“民兵”一章,也是考慮民兵作為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已在國防法中作出規定,下一步還將專門出臺法律進行規范。
從嚴懲罰拒服兵役人員
記者:剛才提到,此次修訂明確我國實行以志愿兵役為主體的志愿兵役與義務兵役相結合的兵役基本制度,能具體談談為什么要做這樣的調整?
張昱明:兵役基本制度事關一國軍隊的兵員補充,對于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國防后備力量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此次修訂突出以志愿兵役為主體的兵役制度,主要考慮是:其一,義務兵役制度越來越顯現出它的時代局限性。近年來,受市場經濟、高校擴招、獨生子女進入適齡期、農村適齡青年減少等因素影響,義務兵役制的“征兵難”困局越發明顯。其二,志愿兵已成為部隊的基礎骨干力量。自1999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確立以志愿兵役制為基礎的全新軍士制度以來,軍士已成為士兵隊伍的主體,分布在基層作戰、訓練一線崗位。其三,志愿兵役更符合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軍事制度。軍士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留特殊崗位的專業技術人才,強制性的留任或缺乏規范的隨意任命都無法實現這一目的!爸驹浮眲t充分尊重服役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士官服役的自愿度越高,越是安心本職工作,服役的自愿性成為各國軍士法律制度的首要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規定的“自愿”是軍隊與本人的雙向選擇,個人自愿服志愿兵役的崗位,必須是軍隊需要的,且是其本人可以勝任的,即由規范的軍事職業素質能力考核標準考核衡量合格的。
記者:依法服兵役是每個適齡青年應盡的義務,然而,近年來拒服兵役的現象時有發生。新兵役法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姬娜:拒服兵役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新修訂的兵役法對拒服兵役加大了懲處力度,創新了處罰方式。例如,增加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規定;增加了對拒服兵役人員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的規定;引入罰款處罰方式,規定對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被軍隊除名的,并處以罰款。這些法律責任的明確,是對執法實踐中經驗的總結和確認,有助于確立兵役執法的權威性。當然,修訂后的兵役法激勵和懲戒功能并重,既立起了參軍光榮、服役優待的激勵導向,也強調了嚴厲問責、從嚴懲罰的責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