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時評:編織流動和留守兒童托育服務之網
作者:王默
接受有質量的托育服務對嬰幼兒的認知、語言和交流能力的發展有促進作用,對此已有研究證實。不過當前,因托育市場集中在發達城市,服務的對象也主要是城市兒童,托育對于城市打工家庭和農村家庭來說多不可及。已有研究指出,0~3歲流動和留守兒童因缺乏高質量的陪伴和親子教育,在認知、表達和社交能力已經遠遠落后于城市兒童。而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相關數據,中國0~3歲流動及留守兒童達2600多萬。
針對該群體的托育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將城市流動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分開討論和考慮。對于城市流動兒童來說,其父母因維持生計將大部分時間和精力投放在工作上,無暇與孩子進行有質量的親子互動,加之城市相對昂貴的托育服務使他們望而卻步。在流動兒童人數較大的城市,3歲以下兒童的保育園基本收費并不低,對普通家庭來說可謂不堪重負。因此,對于城市流動兒童的家庭來說,他們面臨的是托育服務可負擔性的問題。
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多集中在中西部地區,該群體面臨的最主要問題是隔代教養。2018年中國民政部的調查數據顯示,96%農村留守兒童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照顧,4%則由其他親戚朋友監護。隔代教養對嬰幼兒的發展非常不利,通常產生教養觀念落后、教養行為不科學和輕非認知教育等問題。當前我國絕大部分農村地區尚未建立嬰幼兒保育服務體系,因此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而言,他們首先面臨的是托育服務可獲得性的問題。另外,筆者在西部農村調研中還發現,即使孩子到了該上幼兒園的年齡(3歲),如果家里有老人看護,父母不太舍得每月花費100元讓孩子接受幼兒園教育。因此,農村家庭也同樣面臨托育服務可負擔性的問題。
2019 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堅持家庭為主,托育補充”的基本原則。家庭固然對嬰幼兒照護要負主體責任,但流動和留守嬰幼兒的照護主體大多為學歷低、教養意識薄弱的群體,很難做到家庭為主的照護服務。因此,地方政府應“對確有照護困難的家庭或嬰幼兒提供必要的服務”,保障不同群體的可擔負性和可獲得性。
從國際經驗來看,政府應重點保障弱勢家庭子女享受托育服務的權利。我國區域間和城鄉間的經濟實力懸殊,發達地區擁有大量的流動兒童,欠發達地區面臨龐大的農村留守兒童,因此不能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統一的免費托育服務制度設計,應當依據地方經濟和教育投入水平建立分地區、分對象、不同免費性質的托育服務模式。
具體來說,在我國經濟發達省份的發達和中等市縣,可建立瞄準性的、有條件性的免費制度,依據市縣的實力為低收入家庭提供1~3年不等、免費時長不一的保育服務。此舉或將讓更多在城市打工的家庭愿意將孩子帶在身邊,減少農村留守兒童的比例。在經濟發達省份的落后市縣,或可建立普及性的、有條件性的免費制度,為某一特定年齡組的所有孩子提供免費服務。在經濟欠發達省份的落后市縣,尤其是農村地區,或可建立普及性的、無條件的免費制度,省級政府可法定提供0~3歲托育服務及其服務時長,市縣政府依據實際情況制定可提供的免費時長。至于農村地區面臨師資隊伍的穩定和質量問題等挑戰,則需要各地政府強有力的配套政策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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