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文體活動需有“自甘風險”意識
【案情】2020年4月,宋先生在自發組織的羽毛球賽中被對手周先生一記殺球擊中右眼,導致人工晶體脫位,事后他將周先生訴至法院,索要醫療費等賠償。今年1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宋先生要求適用原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認為即便周先生不構成“重大過失”,也應適用原侵權責任法中的“公平責任”來分擔損失。法院最終認定,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原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此案應適用民法典“自甘風險”條款,當庭判決駁回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說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是我國法律首次確認“自甘風險”作為免責事由。
本案中,原告作為多年參與羽毛球運動的愛好者,對于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理應有充分認知和預見,但仍自愿參加比賽,應認定屬于“自甘風險”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被告殺球進攻的行為屬于該類運動的正常技術動作,并不存在明顯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故不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
“自甘風險”條款體現了尊重個體自由、合理分配風險責任的理念,有利于促進理性、積極參與文體活動。法官提醒,作為文體活動參加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項活動的形式和特點,全面考察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并結合自身情況,合理預估活動風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活動中應妥善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盡到注意義務,避免對他人的人身造成損害,若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需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