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專利保護制度 營造尊重創新的營商環境——專利法修正案亮點解析
光明日報記者 王金虎
從2014年開始啟動的專利法第四次修改,歷時6年,終于落錘定音。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新法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多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營造尊重知識、尊重創新的良好營商環境。
提高侵權成本,發揮法律的威懾力
“提高侵權成本,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力。”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新法新增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計算的數額1到5倍內確定賠償數額。
提高法定賠償額,將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至500萬元、下限提高至3萬元。王瑞賀說,通過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提高違法成本,體現了加大專利保護力度、鼓勵創新的導向。
同時,新法完善了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從而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
喚醒“沉睡”的專利,促進專利轉化和運用
“目前,我國有相當一部分專利申請授權后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轉化和運用,還處于‘沉睡’階段。”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新法將有效促進專利的轉化和運用,充分發揮專利無形資產的作用,以實現專利的市場價值,并為實體經濟創新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新法完善了職務發明制度,新增了單位依法處置職務發明相關權利、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的相關規定。
新法增加了加強對專利信息公共服務的規定,明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職責,規定其提供專利基礎數據,并明確地方專利行政部門加強專利公共服務、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的職責。
此外,新法還增加專利開放許可制度,規定開放許可聲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被許可人獲得開放許可的程序和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爭議解決路徑。“專利開放許可制度有利于解決專利技術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便利地獲得專利許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專利轉化效率。”宋建華說。
建立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
“現階段,隨著我國醫藥產業的發展,藥企對創新藥品的研發投入和創新能力逐步提高,需要相應的制度設計來保障其從事新藥研發的積極性。”宋建華表示,新法增加了關于藥品專利期限補償的規定。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5年,新藥批準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14年。
同時,新法增加了對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規定,旨在相關藥品上市前盡早解決潛在的專利糾紛。
《光明日報》( 2020年10月20日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