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
本報北京9月13日電 (記者寇江澤)為進一步加大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力度,推動監管制度化、常態化,生態環境部近期印發《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高度重視、認真部署,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監管行動計劃和2021年度工作方案。
《行動計劃》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聚焦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的突出問題,聚焦影響環評制度源頭預防效力發揮、影響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群眾反映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嚴厲打擊和遏制環評弄虛作假、粗制濫造、不落實環評要求、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各地應制定本行政區域2021—2023年監管行動計劃,并按年編制實施年度工作方案。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圍繞“質量”和“落實”兩個方面開展監管。針對建設項目環評,開展環評文件復核、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抽查,開展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環評合法合規情況抽查;針對規劃環評,開展重點領域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落實情況抽查;針對排污許可,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登記情況和執行情況抽查。
生態環境部持續推進環評文件質量監管和排污許可證證后監管,規范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和發證登記中開展執法檢查的方式、內容。今年以來,對清理整頓工作質量開展抽查,涉及排污單位70余萬家。
《 人民日報 》( 2020年09月14日 1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