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不得直接或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
教育部近日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記者注意到,《學前教育法》擬明確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不得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者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
這對于目前上市的紅黃藍等學前教育機構將是重大調整。
此外,《學前教育法》擬明確學前教育是學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階段,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國家實行三年學前教育制度。
對學前教育的發展原則,《學前教育法》擬明確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鼓勵、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參與。
對孩子入學,《學前教育法》擬明確學前兒童入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接受學前教育,除必要的身體健康檢查外,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
對幼兒園的建設,《學前教育法》擬明確新建居住社區(居住小區)、老城及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準配套建設幼兒園。建設開發單位應當保證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產權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舉辦為公辦幼兒園。
配套幼兒園不能滿足本區域內適齡兒童入園需求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擴建以及利用公共設施改建等方式統籌解決。
鼓勵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舉辦幼兒園,為本單位職工子女接受學前教育提供便利,并為社會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