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選管會:香港法例沒有所謂“初選”機制
針對近期香港反對派組織所謂立法會“初選”,香港選舉管理委員會14日明確表示,香港法例并沒有所謂“初選”機制,任何所謂“初選”并不構成特區立法會選舉或公共選舉程序的一部分。
選管會當日發表聲明,強調選舉是嚴肅的事情,選舉程序受有關選舉法例嚴格監管,公共選舉必須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
聲明表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任何藉賄賂、武力、脅迫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行為,均屬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7年;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后,必須就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無論最終是否報名參加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只有候選人及其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可招致選舉開支,否則即屬非法行為。
聲明表示,根據《立法會條例》,已遞交提名表格的候選人,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撤回其提名。現行法例不容許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后退選,也沒有所謂“棄選”機制。
聲明指出,公眾包括候選人及其他有關人士如果懷疑有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應向廉政公署舉報。選管會接獲有關投訴會嚴正處理,轉介執法機關跟進。
聲明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并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