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這20個法律知識你懂嗎?
1.為什么要制定《國家安全法》?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制定《國家安全法》。
2.什么是國家安全?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3.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4.《國家安全法》對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職責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條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這里的“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就是指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
5.什么是國家安全戰略?
答:國家安全戰略,是關于國家安全的綜合性的指導方略,是運用綜合國力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總體構想,既包括傳統的軍事戰略,也包括政治、經濟、科技、文化、信息、資源、生態等各方面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的籌劃。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條規定,國家制定并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全面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明確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標、重點領域的國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同時,《國家安全法》第47條規定,各部門、各地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2015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國家安全戰略綱要》,這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6.為什么說維護國家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義務?
答:我國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7.國家安全工作中的哪些個人和組織予以表彰和獎勵?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2條規定,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據此,表彰和獎勵的對象是“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公民、組織的光榮使命,也是義不容辭的法定義務。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指的不僅僅是國家安全機關所從事的特定工作,每個個人、組織都會不同程度上涉及與國家安全相關的事務,因此,維護國家安全要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從個人、組織的角度來說,應當積極主動地參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作出自己的貢獻。所謂“突出貢獻”,是指做出了明顯高于常人的、超越一般的成就,其行為可以作為正面榜樣予以樹立以激勵他人,能夠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國家根據其貢獻的大小給予不同的榮譽或者財物方面表彰、獎勵,以示鼓勵。
8.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哪些行為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出法定職權,決定或者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在行使職權時,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或者違背法定程序、目的隨意或過度地行使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負責任,怠于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簡單說就是,對于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到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甚至違令抗命。徇私舞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出于私情、私利的考慮,違背事實和法律,采用欺騙等手段,該為不為,或者不該為而為之,或者枉法作出處理決定,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9.《國家安全法》關于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4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14年4月15日,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召開,在這次會議上,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國安委主席習近平同志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重大戰略思想,為新形勢下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確立了重要遵循。這是我國國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中的一件大事。4月15日,是一個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的日子,因此將其確立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后每年這個時間都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營造時刻不忘國家安全的良好氛圍。
10.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有哪些?
答:《國家安全法》基于國家安全外延和內涵大大拓展的實際,突出國家安全的總體性特點,規定了各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任務,以體現構建國家安全體系的要求。在立法中明確國家安全各領域重點任務,有助于調動國家各種力量和資源,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合力。因此,《國家安全法》第2章依次明確了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安全、資源能源安全、糧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網絡與信息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核安全、外層空間及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領域的重點任務,基本覆蓋了涉及國家安全的領域;同時,提出“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為將來可能變化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留出了必要空間,體現了動態性、開放性。
11.什么是間諜行為?
答:根據《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3)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4)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5)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12.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反間諜工作中有哪些職權?
答:根據《反間諜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行使以下職權:
(1)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2)因偵察間諜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3)依照規定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發現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4)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
(5)對用于間諜行為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于資助間諜行為的資金、場所、物資,依法查封、扣押、凍結。
(6)根據反間諜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反間諜技術防范標準,指導有關部門落實反間諜技術防范措施,對存在隱患的部門,可以進行反間諜技術防范檢查和檢測。
(7)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8)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9)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
(10)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13.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享有哪些權利?
答:《反間諜法》規定,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享有以下權利:
(1)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2)對協助反間諜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個人,有權要求國家安全機關給予獎勵。
(3)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并有權要求國家安全機關及有關部門及時告知處理結果。
14.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應當承擔哪些義務?
答:根據《反間諜法》規定,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1)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
(2)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
(3)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4)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5)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6)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
15.根據《反間諜法》規定,哪些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答:(1)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或者明知是間諜活動的涉案財物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大學生如何增強反間防諜意識?
答:(1)牢固樹立國家安全利益高于一切的觀念,牢記“沒有永久不變的國家友誼,只有永久不變的國家利益”,克服麻痹思想,提高識別能力,特別是在與境外人員接觸時更加需要嚴守國家秘密。
(2)善于識別各種偽裝,發現境外人員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行為,有從事間諜活動的嫌疑時,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或高校保衛部門報告。
(3)出國學習、旅游前,應了解、掌握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知識,提高安全防范意識,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堅決抵制境外間諜組織、敵對勢力的策反、拉攏、威脅、利誘等行為。
17.公民如何在日常交往中增強保密防范意識?
答:(1)學習保密常識,接受保密教育,正確認識保密與竊密的斗爭,增強保密意識,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2)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在對外交往中堅持內外有別,在現實生活和網絡交往中不要隨便涉及我重要涉密單位的內部人事組織、科研進展、技術成果和經濟建設中各種未公開的數據資料。凡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回避或按上級的對外口徑回答。
(3)在與境外人員接觸時不要攜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記有秘密事項的記錄本。對方向我索取科技成果、資料、樣品或公開詢問我內部秘密時,要區別情況,靈活予以拒絕。
(4)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要帶境外人員參觀或進入非開放區域、場所;不準境外人員利用學術交流、講課的機會進行系統的社會調查;不要填寫境外人員發放的各種調查表,或替他們撰寫社會調查方面的文章。
(5)在新聞出版工作中,要注意保密原則,不要隨意刊載有關國防、科研等事關國家秘密的事項。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在國外刊物上發表文章,要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要為境外人員提供或代購內部讀物和資料。
18.公民發現失密、泄密和竊密情況時應當如何處理?
答:公民發現有可能失密、泄密和竊密的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1)拾獲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2)發現有人買賣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3)發現有人盜竊、搶奪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4)發現泄露或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的。
19.中國公民在境內外受脅迫或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應該怎么辦?
答:中國公民在境內受脅迫或受誘騙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一定要懸崖勒馬立即停止,并主動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報告。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我國家安全的活動,應當及時向我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爭取寬大處理。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20.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時應該怎么辦?
答:公民和組織發現有人涉嫌從事間諜行為時,應當立即撥打舉報電話:12339,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告。
來源:吉林省暨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國家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