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順風車平臺備戰春運 安全隱患曾引發廣泛關注
多個順風車平臺進軍春運市場安全隱患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如何確保順風車合乘人安全
●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 順風車是國家鼓勵的典型共享經濟,但是在順風車的發展過程當中,存在一些企業借順風車之名開展非法網約車行為。隨著鄭州、溫州相繼出現乘客遇害事件,順風車的安全隱患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 確保順風車平臺依法合規經營,政府部門的監管不可或缺。要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允許平臺在合規經營前提下探索不同經營模式,明確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的責任,加快出臺平臺盡職免責的具體辦法,依法合理確定平臺承擔的責任
2019年歲末,順風車再次高調進入公眾視野。
先是滴滴平臺的順風車業務在北京、武漢、佛山、南昌、長沙等城市恢復上線。緊隨其后,嘀嗒出行宣布啟動“冬日暖陽”順風車春運安全專項行動計劃,部署九項專項安全舉措,并在多省市交管部門的聯合指導下,確保順風車春運期間平穩運行。
與此同時,另一順風車平臺哈啰也進軍春運市場,其設立了8000萬元“春運基金”鼓勵更多車主和用戶使用順風車。順風車一時風頭驟起,似乎有幾分再戰江湖的意味。
2019年12月27日,在交通運輸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運輸服務司副司長蔡團結說,順風車是國家鼓勵的典型共享經濟,但是在順風車的發展過程當中,存在一些企業借順風車之名開展非法網約車行為,這突破了安全底線,要嚴厲打擊。
如何才能發展好這種典型共享經濟,同時又確保安全?《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市場需求持續增加
安全隱患備受關注
近年來,順風車市場一路向好。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根據這一規定,順風車的特點在于順路拼車,并且不以盈利為目的。
前不久,在首屆中國順風車法律論壇上,城市智行信息技術研究院公布了一組數據:截至2019年年底,全國各地有17家信息平臺公司在400多個城市開展順風車業務,累計注冊車輛1500萬臺,在不增加車輛出行頻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共享座位6000萬個;注冊乘客1.9億人次,全年合乘出行36.4億人次。
然而,在市場需求量走高的同時,圍繞順風車的負面新聞也不斷出現。隨著鄭州、溫州相繼出現乘客遇害事件,順風車的安全隱患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據報道,順風車的安全問題暴露后,中國交通報、中國交通運輸協會共享出行分會等機構聯合開展了順風車行業標準課題研究。在順風車行業標準研究課題組用戶委員會主任方莉看來,偶發的安全問題只是表象,背離順風車的本質特征才是根本。從新聞媒體披露的情況看,這兩起案件的司機都不是順路拼車、分攤出行成本,而是以順風車名義牟利,并利用平臺安全漏洞有預謀地實施犯罪行為。
據了解,在目前的出行市場上,不少私家車主在平臺注冊的是順風車車主,實際卻是網約出租車。因此,困擾順風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是,如何保證順風車車主確系順路拼車、分攤出行成本,而非以順風車為名、行非法營運之實。
在首屆中國順風車法律論壇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鄧子濱也認為,只有明確順風車與網約車的區別在哪兒,解決好痛點,才能讓順風車健康發展。
界定平臺安全責任
關鍵在于依法合規
解決順風車行業痼疾,審查順風車車主的意圖,這一責任落在平臺身上。
那么,平臺的法律定位與責任承擔該怎樣認定?方莉認為,順風車平臺更符合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的身份,負有安全保障責任。雖然順風車平臺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但侵權責任法中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規定為擴張適用于網絡環境預留了空間;順風車平臺開啟了車主和乘客之間合乘活動,而合乘活動本身必然伴隨著風險,因此順風車平臺應當盡力預防風險;順風車平臺基于其強大的技術背景,單方面審核車主和乘客的個人信息,車主和乘客只能選擇相信平臺的審核結果。
“順風車平臺是安全保障責任的來源,即平臺是危險源的開啟者、合乘業務的深度參與者、信任感制造者以及合乘業務營利者,而且平臺具備承擔安全保障責任的能力。”方莉說,順風車平臺雖然不是順風車業務中的承運人,但其出于營利目的從事復雜的組織行為,使得“順風車搭乘”得以廣泛開展,平臺在此交易中有著特殊重要性和深度參與性。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平臺作為合乘出行的組織者,應當承擔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僅在其平臺過錯范圍內,對車主或者乘客人身或財產利益損失承擔責任。
此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其中提出,要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允許平臺在合規經營前提下探索不同經營模式,明確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的責任,加快出臺平臺盡職免責的具體辦法,依法合理確定平臺承擔的責任。
方莉認為,其關鍵在于依法合規。依法合規是平臺在安全事故發生時,可以做到盡職免責的根本前提,是合理界定平臺安全責任最關鍵的一環。
政府監管不可或缺
行業自治有待加強
確保順風車平臺依法合規經營,政府部門的監管不可或缺。實際上,自網約車、順風車等新業態出現以來,政府部門監管一直在跟進。除了《指導意見》,一些地方也相繼出臺文件規范網約車、順風車發展。
2018年8月,國務院同意建立由交通運輸部牽頭的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其主要職能是完善涉及交通運輸領域新業態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健全多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加強輿論引導和形勢研判,提高行業治理和應急處置能力,促進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對于政府部門的監管,方莉認為,必須確保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機制在順風車治理問題上發揮關鍵性作用,建議交通運輸部建立健全新業態合規安全督導檢查常態化工作機制。當前,應針對中央十部委進駐檢查通報會指出的問題、要求,對各平臺公司合規安全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和督導意見。對整改落實到位、成效顯著的平臺給予鼓勵支持,對拖延不改的平臺給予批評處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平臺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熊丙萬建議,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政府部門的監管應該遵循三個原則。其一,包容審慎,通俗來說就是該管的管、不該管的不管,監管政策的制定,包括民事責任的配置需要有針對性,確保相應的制度對癥下藥,也要避免用藥過猛。其二,分類監管,這方面順風車的問題并不太大,網約車可能更嚴重一些。其三,合作共治,把一些適合由企業、平臺、行業協會處理的問題,交給相應的主體解決。
在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高秦偉看來,未來的監管是融合型的,也就是企業自我監管和政府部門監管融合的方式。就企業、行業來說,通過自我約束、自我規范,最終形成行業標準或團體標準。
據了解,順風車行業團體標準已被提上日程。來自首屆中國順風車法律論壇的消息顯示,2020年內將出臺用戶直接主導、平臺廣泛參與、彰顯合乘本質、社會各界公認的順風車平臺安全服務團體標準。
在2019年12月27日舉行的交通運輸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蔡團結也提出,要為新業態量身訂制監管方式,建立相應的監管體系,加強數字監管、信用監管、協同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公共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祁增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