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促進法擬規定:文化產品和服務內容應合法
中新網12月13日電 據司法部網站消息,文化和旅游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產業促進法(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近日公布,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草案送審稿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創作、生產、傳播、展示文化產品和提供文化服務,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等。
資料圖:一場文化節主題秀。中新社記者 殷立勤 攝
草案送審稿共設9章、75條,包括總則、創作生產、文化企業、文化市場、人才保障、科技支撐、金融財稅扶持、法律責任、附則。
草案送審稿總則明確,本法所稱文化產業,是指以文化為核心內容而進行的創作、生產、傳播、展示文化產品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活動,以及為實現上述經營性活動所需的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等活動的集合。國家鼓勵文化產業內容、技術、業態等方面的創新,營造有利于涌現文化精品和人才的社會環境。
草案送審稿總則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創作、生產、傳播、展示文化產品和提供文化服務,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不得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不得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不得宣揚邪教、迷信、淫穢、賭博、暴力、吸毒和教唆犯罪,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創作生產方面,草案送審稿指出,國家重點鼓勵和支持創作以下優秀作品: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推動科學教育事業發展和科學技術普及的;促進中華文明與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鑒的;其他符合國家支持政策的優秀作品。國家鼓勵和扶持優秀網絡文化作品的創作,培養和扶持優秀網絡文化創作、生產、傳播和評論人才。國家鼓勵和支持依托旅游資源創作生產豐富多彩的文化產品,提升旅游的文化內涵,推動文化產業與旅游業的深度融合。
文化企業方面,國家采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文化企業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等活動。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面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目錄。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布局,規范引導文化產業園區建設,促進文化企業集聚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化產業發展需要,將文化產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有效保障文化產業設施、項目用地需求。
文化市場方面,國家維護文化市場秩序,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糾正擾亂市場行為,凈化文化市場環境。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從事文化產業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不得從事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虛構市場評價信息,不得在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過程中欺騙消費者或過度炒作,擾亂文化市場秩序。國家建立文化市場誠信體系,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人才保障方面,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動文化產業及相關學科專業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開設與文化產業相關的專業和課程,采取多種方式培養適應文化產業發展需要的人才。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產業人才培養,培育社會化文化產業人才教育機構、培訓機構。
科技支撐方面,國家鼓勵和支持培育基于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新型文化業態,發展數字創意、網絡視聽、數字出版、數字娛樂、綠色印刷等新興文化產業,推動與相關新興產業相互融合。
金融財稅扶持方面,國家鼓勵金融機構為從事文化產業活動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融資服務,依法開展與文化產業有關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加大對文化產業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國家鼓勵融資擔保機構依法向從事文化產業活動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融資擔保,通過銀擔合作、再擔保、保險等方式合理分散融資風險。國家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文化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融資。
法律責任方面,草案送審稿規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下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內容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內容的文化產品和服務的;非法傳播文化產品和提供文化服務的;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從事文化產業活動的;違反有關規定,擾亂文化市場秩序的;偽造、變造或非法出租、出借、買賣相關許可證、批準或者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本法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或者證明文件的;騙取國家文化產業優惠政策支持的;在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過程中欺騙消費者、從事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虛構市場評價信息的;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