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 :以消費稅立法調節消費行為
原標題:以消費稅立法調節消費行為
通過消費稅征收立法,必須以不增加民眾負擔為前提,處理好稅收立法和稅制改革的關系,做到在法治軌道上改革,于法有據。
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有望在年底前公布,公開征求大眾意見。為了在2020年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此前以國務院暫行條例形式存在的稅種立法明顯提速。今年財政部的立法工作安排中,提出力爭年內完成增值稅法、消費稅法等幾部法律的部內起草工作,及時上報國務院。
日前,國務院印發了《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提出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后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征收。此次改革將消費稅收入中的增量部分下劃地方,存量部分依然由地方上解中央。如果這一方案正式實施,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地方的財政壓力,而且讓消費地分享消費稅稅源,能夠進一步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激勵政府改善營商環境、支持消費市場,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但消費稅如何征收,不是隨意改動的,必須有法可依。因此,財政部正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起草消費稅法,在堅持總體稅負基本穩定的原則下有序推進。
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之前,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后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也就是說,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方案》提出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后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征收,這就意味著,必須將出廠價和批發價降下來,否則的話,將會增加消費者的負擔。
要處理好稅收立法和稅制改革的關系,改革必須做到在法治軌道上改革,于法有據。推進消費稅立法很有必要,但必須以不增加民眾負擔為前提。立法是為了更好地引領和規范改革、保障改革成果,同時要注意為未來的改革預留空間。國務院印發的《方案》明確,具體調整品目經充分論證,逐項報批后穩步實施。涉及重大改革的稅收立法可以通過試點探索尋找正確的政策,取得經驗后立法,這是尋找最大公約數的最好辦法。
消費稅立法,在增加國家和地方稅收的同時,一方面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調整產業結構。如對煙酒等征收消費稅,可以控制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消費品的生產。另一方面可以抑制超前消費。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需要在政策上正確引導人們的消費方向。對目前屬于奢侈品或超前消費的物品以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品征收消費稅,可以適當抑制高水平或超前的消費。此外,還可以調節支付能力,緩解分配不公。個人生活水平或貧富狀況很大程度體現在其支付能力上。開征消費稅有利于配合個人所得稅及其他有關稅種進行調節,緩解目前存在的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總之,通過消費稅征收立法,必須以不增加民眾負擔為前提,在集中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以及強化消費稅作為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手段的特征的同時,可以優化稅制結構,完善流轉稅課稅體系,在增加國家和地方稅收的同時,更好地調節產品結構,正確引導消費需求和方向,調節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