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殯葬費、撫恤金該由誰付?
職工非因工死亡,殯葬費、撫恤金該由誰付?
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非因工死亡后,殯葬費、撫恤金到底該由企業還是當地社保中心支付?近日,北京市豐臺區法院的一份行政判決書給出了答復。
老家在河南商丘的褚某于2016年3月10日與北京市豐臺區環境衛生服務中心大紅門環衛所(以下簡稱“大紅門環衛所”)建立勞動關系,合同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不幸的是,褚某于2017年12月8日因病死亡。褚某工作期間,大紅門環衛所為其繳納了社保。
褚某去世后,其家屬要求大紅門環衛所支付殯葬費、撫恤金等費用遭到拒絕,2018年1月,褚某的女兒向北京市豐臺區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大紅門環衛所支付褚某家屬殯葬費5000元、一次性撫恤金1.4萬余元,支付褚某之母李某直系親屬救濟費1.2萬元。同年7月,豐臺區仲裁委作出裁決,要求大紅門環衛所支付褚某家屬殯葬費5000元、支付李某直系親屬救濟費1.2萬元。
大紅門環衛所不服仲裁裁決,向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提起訴訟。
據《工人日報》記者了解,2009年,北京市財政局、原人事局、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關于調整我市職工喪葬補助費開支標準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我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級別,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準一律調整為5000元……企業在職職工喪葬補助費按規定據實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不過,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友告訴記者,根據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018年10月,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審理認為,大紅門環衛所為褚某繳納了社保,因此,褚某遺屬的喪葬補助金應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同樣,該法所規定的撫恤金已經覆蓋了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功能,故《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申請領取撫恤金。因此,在大紅門環衛所已經為褚某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情況下,褚某家屬等關于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請求,不屬于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
褚某家屬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本案雙方之間的勞動爭議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于是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今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此后,褚某家屬要求北京市豐臺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豐臺社保中心”)履行殯葬費以及撫恤金的行政給付義務。
2019年4月,豐臺社保中心出具書面答復稱,目前北京市殯葬補助金的支付按照《關于調整我市職工喪葬補助費開支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企業在職職工喪葬補助費按規定據實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對于《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豐臺社保中心表示,目前尚未接到相關執行細則和操作流程,因此無法支付。
無奈之下,褚某家屬向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豐臺社保中心依法履行給付義務。
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審理認為,《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后,社會保險方面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與該法不一致的,原則上應適用該法規定。豐臺社保中心關于北京市尚未出臺相關執行細則和操作流程以及應按北京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殯葬費、撫恤金的主張不成立。
9月20日,北京市豐臺區法院作出行政判決,要求豐臺社保中心撤回相關答復,在60日內支付褚某家屬殯葬費5000元、支付褚某之母撫恤金1.2萬元。
楊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