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學合理的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建立科學合理的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對話人
中國科學院旅游研究與規劃設計中心主任助理 齊曉波
《法制日報》記者 趙麗
記者:旅游旺季來臨,霸王條款、虛假宣傳、低價陷阱等問題頻發,侵害了消費者權益。《2019年(上)中國電子商務用戶體驗與投訴監測報告》顯示,馬蜂窩、世界邦旅行、小豬短租、俠侶親子游、聯聯周邊游等生活服務電商平臺綜合指數低于0.4,獲“不建議下單”評級。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
齊曉波:2019年4月,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發布的《在線旅游消費趨勢與消費維權趨勢研究報告(2019)》顯示,在線旅游平臺存在霸王條款、變相扣費套路多、默認搭售、下單后漲價或無票、旅游意外賠償、售后維權比較難等問題。
究其原因,一是在線旅游涉及線上、線下多個環節,包括酒店、交通、景區、餐飲、購物等多個方面,對企業自身內部管理和政府市場監管都有很大的難度和盲點;二是對在線旅游市場上出現的各種問題現象認識不到位,在線旅游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三是企業自身的誠信自律意識不強,部分在線旅游平臺存在盲目追求利益、打擦邊球等短視行為。
記者:我們在調查中發現,維權路上,多位消費者遇到在線旅游平臺“甩鍋”的現象。查閱相關資料,記者注意到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商務爭議的解決非常明確,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消費者完全有權利要求在線旅游平臺協助其維權,如果平臺推脫責任,那就違反了電子商務法的規定,但為何消費者依舊維權難?
齊曉波:在線旅游平臺涉及線上、線下多個環節,監管難度大,一旦出現問題在線旅游各個供應商中間相互推諉、相互扯皮,最終侵犯的是消費者利益。電商法關于電子商務爭議的解決非常明確,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消費者完全有權利要求在線旅游平臺協助其維權,如果平臺推脫,那就是違反了電商法的規定。但對在線旅游行業的監管單靠一部法律是遠遠不夠的。
記者:有人認為,在線旅游市場規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關部門、企業乃至全社會形成合力,共同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目前,有關在線旅游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針對在線旅游的監管還沒有完全形成合力,企業的誠信自律意識也不強。
齊曉波:2013年10月實施的旅游法,為規范旅游行業的亂象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卻并未針對在線旅游平臺的監管制定細則。2019年1月1日實施的電子商務法,明確將涉及消費者切身利益的刷單、大數據殺熟、捆綁搭售、在線評論作假、微商行騙等在線旅游亂象納入法律監管范圍。自此之后,各大OTA平臺經營消費環境都有了明顯的變化。科技在不斷發展,侵權行為也在不斷“更新換代”,如好評返現、微信里的旅行社機票尾單群、OTA平臺捆綁金融產品設“支付陷阱”等問題仍然是監管難點。
對于在線旅游平臺存在的監管難點和盲點,單靠電商法、旅游法是遠遠不夠的,電商法對OTA的約束力是毋庸置疑的,但實施初期仍存在維權困難、維權成本高的問題,很多具體問題需要通過監管者和消費者逐步發現。消費者可以利用權威的旅游在線監管服務平臺,如12301國家智慧旅游公共服務平臺或人民網旅游3·15投訴平臺等。對在線旅游平臺的監管需要政府、企業、消費者三方共同合力,形成良性的監管生態系統。
記者:2018年以來,有關在線旅游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監管總局、民航局、消協組織也不斷加大監管力度,在線旅游消費者滿意度水平逐步提升。針對消費維權熱點問題,有業內專家認為,隨著在線旅游市場滲透率的快速提升,相關服務的消費群體迅速壯大,消費者對于在線旅游的認知逐漸從最初的新奇演變到挑剔,主動維權意識不斷增強。而媒體環境的變遷則為在線旅游用戶的維權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特別是微博、微信、短視頻等新媒體平臺的出現,大大降低了他們的維權成本。
齊曉波:從企業的角度來講,在線旅游平臺作為第一責任人,首先要依法誠信經營;其次,要對各中間環節的旅行供應商和服務商進行嚴格篩選、層層把關,保證最終提供給消費者的服務和產品質量;再者,企業內部要提高大眾服務意識,建立科學合理的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和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講,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識,有意識地保留線上維權證據;第二要善用投訴渠道和旅游監管服務平臺,積極提供線索對在線旅游經營亂象進行監督;第三要擦亮眼睛,謹慎提防在線旅游平臺各種消費陷阱,避免“貪小便宜”的消費心理,提升對在線購買服務和商品的品質意識。
記者:確實如此,在線旅游屬于新興行業,目前缺乏成熟的發展經驗,還會有一個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過程。那么,監管部門要如何創新監管方式,才能既管得住又不管死,確保行業在規范中發展和在發展中規范?
齊曉波:從政府的角度來講,一是要暢通投訴受理渠道。進一步發揮12301國家智慧旅游公共服務平臺或人民網旅游3·15投訴平臺的作用,及時處理在線旅游方面的投訴舉報;加強在線旅游投訴信息數據整理與分析,掌握侵權行為特點和規律,定期在公共平臺發布在線旅游消費維權知識和警示信息。
二是要建立產品價格動態監測機制。對在線旅游平臺提供的產品實施全面動態監控,一經發現“不合理低價游”產品,立即對相關平臺企業進行約談或點名批評,責令下架不合規產品,保障在線旅游市場規范有序。
三是建立綜合監管機制。國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工商、通信、網絡、商務、執法等部門共同研究在線旅游監管對策,完善法律法規實施細則,定期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