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市場主體創造法治保障營商環境
10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這意味著我國在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道路上,又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營造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營商環境,打造讓企業家、創業者安心干事創業的發展環境,是從中央到地方多年來努力追求的目標。這些年,我國在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創造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的發展環境方面取得了扎扎實實的進步。不過,與建立規則公開透明、監管公平公正、服務便利高效、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一些差距。
比如,在備受市場關注的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還有不少“玻璃門”或者“硬關卡”。在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公用事業、社會事業和服務業等領域的投資準入政策方面,對民營企業違法違規設置各類顯性或隱性門檻等情形,在一些地方仍時有發生。
比如,被媒體曝光的一些違規收費問題,就是少數地方違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政府行政管理職能轉化為有償經營服務的政策規定的表現。有些地方企業反映注冊容易取證難,就是因為有些部門放權不徹底,把原來的職能轉移給中介服務機構,而這些中介服務機構又以評估、評級、咨詢、評審等名義設置各種門檻,增加企業不合理負擔。
再比如,長期為市場詬病的拖欠賬款問題,這些年中央幾次三番發文整頓、專項治理,但從經濟發達地區到欠發達地區,仍時有發生。
這些問題的存在,既是利益問題,一些部門、地方和集團只有自己的“小算盤”,沒有經濟長遠發展的“大棋盤”;更是認識問題,屬于“小心思”,對民營企業總是懷著各種偏見和情緒。在這種“小格局”和“小心思”的影響阻礙下,中央精神對企業的“政策紅利”被減損,市場主體的投資熱情、創業激情受到挫傷,企業研發創新、做大做強的信心與市場研判受到影響。
改善營商環境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現在需要做的,就是在提高政策措施的精準性、針對性的同時,從根本上建立管長遠的法律和制度,依靠法律制度建立高質量的社會信用體系,營造高質量的營商環境,提振企業投資信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可喜的是,這次《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從各個方面作出了詳細的制度性規定。相信隨著《條例》的通過實施,一個健康有序、穩定公平透明、有利于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營商環境將離我們越來越近。(本文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作者:瞿長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