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養老保險推廣難需理性看待
以房養老保險推廣難需理性看待
以房養老保險堪稱拓寬養老金渠道、盤活房屋資產、減輕養老負擔的有益探索。理性看待以房養老推廣難,不是要知難而退,而是要破難前行
□ 張玉勝
近來,“以房養老”頻現騙局,這使得去年開始全面放開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再度成為輿論焦點。截至今年7月,“以房養老”試點滿5周年。記者從較早開展此項業務的幸福人壽保險公司了解到,截至7月22日,該公司“以房養老”保險累計承保194單。業內人士認為,“以房養老”業務涉及到評估、抵押、公證等環節,相對復雜,目前仍在探索中,這樣的成績已超出預期(9月3日《工人日報》)。
與司空見慣的養兒防老、依靠政府和單位養老的傳統模式相比,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以房養老保險”)這種自我養老模式稍顯另類。作為一種新生事物,推廣以房養老保險不僅需要人們更新傳統觀念,也亟待破解由此衍生出的新矛盾與新風險。盡管“5年不足200單”的業績佐證了其說易行難的現實困境,但“超出預期”的業內評價仍帶給人們以信心與期待。
盤點以房養老試點5年來的一些經營情況,其暴露出的三大風險當屬必須直面的客觀存在。一是政策變化風險。鑒于以房養老保險周期的不確定性,其間房地產政策隨時可能發生變化,如房地產調控、交易稅費調整、限購政策變化等,這實際上構成了對承保者的收益風險。
二是現金支付風險。以房養老屬于只需辦理房屋抵押便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業務,對保險公司而言,這顯然是在其未收取任何費用的情況下就得先墊付一大筆現金,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因為何時收回本息是個未知變數。
三是法律風險。以房養老保險涉及房產的反向抵押,這種做法與現行法律還存在著無法銜接的空白點,甚至在房產抵押、登記、公證環節還有相左之處。如擔保法要求抵押金額不得超出抵押物價值,而“以房養老”因債權金額與被保者壽命等長,抵押期限和金額均呈未知狀態。
更為重要的,在養兒防老仍屬主流認知的背景下,以房養老無論對于老人還是子女都不失為一種觀念挑戰。贍養父母是社會倫理更是法律義務,讓老人選擇以房養老是否會引發外界對兒女的不孝質疑;對于住了一輩子的房屋,很多老人在感情上也恐難以釋懷,寧可將其作為遺產留給子孫。此外,鑒于當下信用建設水平較低且不完善,人們對抵押房屋價值評估的公平性和公正度難免持疑。這些認知對推行以房養老的阻力不可小覷。
不過,以房養老保險畢竟是把高房價和老齡化兩個熱點有機融合的制度創新,堪稱拓寬養老金渠道、盤活房屋資產、減輕養老負擔的有益探索。理性看待以房養老推廣難,不是要知難而退,而是要破難前行。比如,從立法層面完善對以房養老的制度對接,讓其有法可依;由民政、房管、人社、金融和保險等多部門集體會診,針對試點發現的問題制定對策和細則,做好頂層設計,讓其步入有章可循、透明公正的法治軌道。
同時,加大對以房養老的涵義解讀和意義宣講,更新舊有觀念,矯正認知誤區,鼓勵模式創新。其實,反向抵押的以房養老只是解決了養老錢問題,離真正意義上的養老相去甚遠,絲毫不影響兒女盡孝與陪伴。只要老人和兒女在尊老敬老、健康長壽上相向而行,以房養老就有望走出小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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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打擊以房養老騙局
截至2018年年底,我國65周歲及以上人口1.67億人,占總人口的11.9%。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國家鼓勵保險機構開展以房養老保險業務,無疑對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擴大養老保險范圍、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制度發揮積極作用。
然而,時下一些不法公司打著“以房養老”的旗號行騙,致使不少老人陷入房財兩空的境地。對此,國家相關部門應積極作為,認真履行監管責任,防止不法公司借“以房養老”概念游說老年人抵押個人住房進行消費貸款引發多重風險,督查金融經營機構完善管理體制機制。對一些不法分子打著“以房養老”幌子,誘使老年人以房子做抵押“獲取”高額利息或購買理財產品等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必須拿出高壓監管的態勢,嚴打“以房養老”欺詐犯罪,為正規金融機構推進“以房養老”保險創造良好市場環境。讓以房養老保險的補充養老作用真正落到實處,并行穩致遠。
山東 潘鐸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