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嚴禁換屆毀約應是營商環境的法治標配
嚴禁換屆毀約應是營商環境的法治標配
萬周
《北京市大力營造企業家創新創業環境充分激發和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若干措施》(簡稱《措施》)日前出臺,提出要營造更加有利于企業家安心發展的法治環境,出臺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若干意見,政府應認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改變政策承諾或毀約。
法治是營商環境的保障,營造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職責之一。這既要求政府要為企業家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更要求政府對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模范地遵守契約精神。鑒于以前一些地方存在以換屆和相關責任人更替為由隨意毀約的現象,北京市明確劃出嚴禁換屆毀約的法治紅線,為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提供了基本法治框架和遵循,進一步夯實了“不得隨意毀約”這一良好營商環境標配的法治基礎。
一部中國經濟改革史,也是一部營造營商法治環境的歷史。良好營商法治環境的營造,需要企業家自覺在法治框架內開展營商活動,也需要政府在依法遵守法治精神方面發揮風向標的引領作用,才能真正形成尊重和激勵企業家干事創業的濃厚法治氛圍。
平心而論,近年來各級政府在營造良好營商法治環境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毋庸諱言,一些地方在政府換屆或相關責任人更替后任性毀約,也是一個亟待根治的頑疾,F實中,一些地方政府因隨意毀約被告上法庭之事并不少見,不僅讓法律權威和政府公信力透支受損,也讓一些企業家對干事創業心存顧慮,讓地方政府打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努力大打折扣。
目前,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已成基本共識。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在基本共識下仍隨意毀約,除了法治思維缺失下的“新官不理舊賬”畸形政績觀作祟外,還在于缺乏嚴肅責任追究的剛性約束。一些地方在政府換屆或相關責任人更替后,不遵守契約精神,對前屆已承諾的政策或簽訂的合同不認賬、不履行,但鮮有丟“烏紗帽”的先例,更少見被追究法律責任。這不但難以從根本上阻止政府毀約的任性行為,也在無形中給打造良好營商環境增添了“絆腳石”,要有效遏制這種既損害法治權威又給營商法治環境添堵的不良現象,強化責任追究勢在必行。
此次北京市出臺《措施》,除劃出嚴禁毀約的紅線外,還將失信政務懲戒作為兜底,對毀約者施以全面的失信懲戒,并從多方面鼓勵企業家依法維權,有助于企業家通過司法路徑追究毀約者的法律責任。如此嚴密的包括政務失信懲戒和法律責任追究在內的一攬子制度設計,相當于為毀約者量身打造了不敢亂作為任性毀約的“制度籠子”,必能有效倒逼責任者回歸依法保護企業家的法治初心,主動為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而積極作為。
歸根結底,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激發企業家干事創業熱情,既有賴于政府為其營造良好的營商法治環境,更有賴于政府在遵守契約精神方面作出表率。只有讓嚴禁換屆毀約成為營商環境的法治標配,契約精神主導市場交易才會有堅實的根基。北京市劃定嚴禁政府換屆毀約的紅線,讓廣大企業家看到了優化營商環境的更多希望,一定能更好地發揮鼓勵保護企業家干事創業的作用,助力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