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代國家治理體系內在要求,催生機構改革的“化學反應”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總結會議7月5日在北京召開,標志著十九屆三中全會部署的改革任務已總體完成。這一輪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改革開放40年來多輪機構改革當中覆蓋面最廣、涉及領域最多且意涵最深刻的一次。此次機構改革的目標是為適應新時代的發展要求以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次集中行動。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必然且必需的“第五個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可能一蹴而就,期間會經歷一系列理論、實踐以及制度建設上的探索。此次機構改革必將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留下深刻印記,對接下來相關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等領域的實踐探索產生重要影響。
盡管如此,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總結會議上所強調的,完成組織架構重建、實現機構職能調整,只是解決了“面”上的問題,真正要發生“化學反應”,還有大量工作要做。既然此次機構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次集中行動和重要舉措,那么,改革成果的鞏固和深化就需要放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來把握和看待。
國家治理現代化,不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更是中國在現代化進程中必需且必然要實現的歷史性任務。國家治理現代化首先意味著逐步形成與現代化發展內在要求相適應的國家治理體系,而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不僅要建構起一整套相對成型的治國理政的制度體系,還需要逐步形成一整套基于職能分工實施國家治理的組織結構體系。其中,各類組織機構因在國家治理過程中承擔著不同職能,而相應地具有不同的組織形式,遵從不同的規則,并按照不同的程序和方式行使權力。
根據現代化發展的普遍規律和我國政治發展的實踐經驗,國家治理體系的結構性分工大致可分為以下若干方面。立法機關為社會生活的各個主要方面提供基本的規則體系;同時,作為現代國家普遍遵循的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規則的制定過程應當且必須更加公開,更加注重吸納、整合民意。行政機關依然是負責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日常管理,是公權力運行的基本組織形式;與傳統行政機構最主要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在現代國家治理體系中強調行政權的行使須以獲得普遍性的法律授權為前提。隨著社會生活和公共生活中各類矛盾糾紛居中裁決的功能需求,行使司法性權力的機構的重要性越來越凸顯,增強其權威性也就成為必然要求。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是政治發展的普遍要求和法則,在不同的國家會形成各具特色的體制機制。根據發展實際,我國不僅建立了“對財的監督”的專門機構,即審計部門,還建立了“對人的監督”的專門機構,即監察委員會。此外,為了在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形成最大共識從而最大程度地集中力量,我國還建立了專門的協商機構,即各級人民政協,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經過此次機構改革,上述各類機構在組織架構方面得到了進一步調整和完善。下一步繼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點就在于,在鞏固此次機構改革的基礎上,按照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的內在要求,催生機構改革的“化學反應”,也就是在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下,使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各類機構按照其各自特有的規則和程序行使權力,更充分地發揮出作用、更好地承擔起功能,從而形成在組織機構、職責權限、功能作用等各方面各司其職、各擔其責而又協調統一的權力運行體系。
當前,我國已進入新時代,按照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內在要求,逐步形成并健全以職能分工為基礎的治國理政制度體系和權力運行體系,顯得更加迫切。新時代的基本特征就在于,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日益增強,不再僅限于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還進一步擴大到了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環境、安全等方面的強烈要求。面對這種情況,急需建立“回應型政府”,以便及時、有效地回應社會關切,將中央提出的“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應”的要求落到實處。而增強國家治理體系的回應性,首先就要進一步加強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人民政協在反映和整合民意方面的功能作用;同時,不斷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更充分地發揮人大監督以及專門監督機構的作用,將權力關進制度籠子,促進權力運行更加規范有效。“緊緊圍繞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履好職、盡好責”,這是習近平總書記一貫強調的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鞏固機構改革成果、進一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的具體體現。為此,就需要進一步加強民意機構的作用,特別是更充分地發揮人大和政協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特有的功能作用。如此,才能將為人民謀幸福的初心和使命更好地落到實處。(作者韓旭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政治制度研究室主任、政治發展與國家治理研究執行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