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特赦彰顯法治精神
法安天下,德潤人心。
6月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依據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九類罪犯予以特赦。在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實施我國憲法確定的特赦制度的又一次重要實踐,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具體體現,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特赦是國際通行的在遇有重要歷史節點時國家對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義制度。我國自唐代起就形成了“盛世赦罪”的歷史傳統。新中國成立后至1975年,我國先后進行過7次特赦。根據現行憲法,2015年,在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我國又特赦了31527名罪犯,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9年是新中國成立70周年,也是“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進入歷史交匯期的關鍵之年。在這一重要歷史時刻,對部分罪犯實行特赦,有利于彰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承續中華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優良傳統,展示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有利于弘揚全面依法治國理念,形成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良好社會氛圍,深入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有利于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利于展現我國人權司法保障水平,進一步樹立我國開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國際形象。
全面依法治國具有基礎性、保障性作用。此次特赦,貫徹了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在九類予以特赦的罪犯中,有的為民族獨立和建立新中國作出過貢獻,對他們特赦,可以突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的主題。有的為鞏固國家政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曾經作出過貢獻,為國家強大和綜合國力提升曾經作出過貢獻,為鞏固國防、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曾經作出過貢獻,等等,對他們特赦,符合此次特赦的目的。同時,對貪污受賄犯罪、嚴重刑事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等特定情形的罪犯不予特赦,充分考慮到了當前反腐敗斗爭依然嚴峻的形勢,也充分考慮到了維護人民群眾安全感、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體現了鮮明的法治精神。
確保此次特赦取得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必須堅持積極審慎原則,既著眼于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又考慮當前我國刑事犯罪等實際情況,按照循序漸進要求做好特赦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原則,突出特赦對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嚴格把握特赦條件;必須堅持依法辦理原則,司法行政機關等提請特赦,人民法院審理特赦案件,人民檢察院監督特赦實施,每個環節都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辦;必須堅持平穩有序原則,對全體服刑罪犯加強思想、道德、法治教育,對擬特赦罪犯是否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進行評估,并加強對特赦罪犯釋放后教育管理工作,確保未獲特赦罪犯安心改造、被特赦人員回歸社會后遵紀守法。
特赦制度的再次實施,昭示了法治與仁政,樹立了新時代盛世偉邦形象。此次特赦,必將有助于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筑牢法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