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紅包是否繳納個稅,就該有個“硬杠杠”
網絡紅包是否繳納個稅,就該有個“硬杠杠”
據新華社報道,今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為落實新個稅法,做好有關政策銜接工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公告,對個稅法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稅項目進行了調整,并對網絡紅包等收入是否需繳納個稅進行了明確。
2015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確: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紅包不征稅;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通知》明確了不同類型網絡紅包繳的個稅繳納情況,但對網絡紅包性質未清晰界定,坊間仍存爭議。此番兩部門印發的公告首次明確企業發放現金網絡紅包的性質——屬于禮品,這對稅務部門規范征稅,以及納稅人理解、配合納稅具有積極意義。
企業向個人發放現金網絡紅包,其實是通過送禮達到推廣促銷等商業目的,根據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這類紅包具有中獎性質,因而收受人理應繳納個稅,由企業代扣代繳,否則將不利于稅收公平和收入公平,還可能為企業偷稅漏稅開了口子。
此次還明確,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稅,這與《通知》精神相符。這類網絡紅包難以核實真實金額,征稅難度大、成本高,而且企業和個人都是受益者,還有利于刺激消費、推動經濟增長,不繳個稅可以理解。
明確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禮品應繳個稅,以及折扣性質的網絡紅包不繳個稅,不僅讓操作更規范,而且普及了稅法;不僅避免了稅款流失,而且維護了稅收公平。從過去實踐看,騰訊、支付寶等大企業大平臺,發放現金網絡紅包都能主動申報個稅,而一些中小企業能這么做的則較少,有些甚至會以員工個人名義發放網絡紅包逃避納稅。所以,對網絡紅包涉稅問題,有必要進行更全面的梳理,用更完善的細則來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