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力夯實鄉村振興的基層治理基礎
胡敏 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
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黨的十九大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寫入了黨的報告,并作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征程的重要戰略步驟。今年全國兩會,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河南代表團審議時強調,鄉村振興是包括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的全面振興。其中,夯實鄉村治理是鄉村振興的根基,實現鄉村有效治理是鄉村振興的重要內容。
而從現實來看,目前鄉村治理的確是農村工作的短板和弱項,農村的許多矛盾和問題都源于匱乏的鄉村治理。可以說,鄉村治理這個根基不能打牢和夯實,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就沒有制度保障。
《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就是按照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的要求,為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做出的重大政策部署,從指導思想、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和組織實施上具體而明晰地夯實鄉村振興的體系架構,需要深入學習領會把握實質。
通讀這個指導意見,有三個方面需要著重理解和切實把握。
一是堅持和加強黨對鄉村治理的集中統一領導擺在了突出位置。
《指導意見》在指導思想、總體目標、主要任務都突出強調了黨的領導作用。黨的領導是我國社會制度的最大優勢,在新中國成立之初的土改運動到改革開放之初的農村改革,黨領導廣大農民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極大激發了中國農民的創造力。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今天,適應農村農業現代化的新形勢新要求,依然需要堅持黨的領導。
一方面,我們需要調動農村各方面積極因素和鄉村各級組織的智慧,參與農村社會治理,解決現實發展中仍然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不斷滿足廣大農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們更需要充分發揮黨的領導作用,進一步加強以黨組織為領導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更好地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切實建立健全鄉村治理體制機制。
這次的《指導意見》明確,堅持和加強黨對鄉村治理的集中統一領導,是夯實基層基礎的固本之策,我們要構建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是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六個方面相輔相成的體制,黨委領導是首位的。
《指導意見》也鮮明地指出了村黨組織領導鄉村治理的體制機制并界定了各自的定位,就是基層黨組織是領導力量,村民自治組織和村務監督組織是基礎,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組織作為紐帶,其他經濟社會組織作為補充。這樣一個村級組織體系,既確保了村黨組織能夠全面領導村民委員會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同時也能為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善治之路,為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鄉村社會打下堅實基礎。
二是有效的鄉村治理體系要做到自治、法治、德治的相結合。
治理不同于管理,“治”就在于農村各組織體系的共同參與、自我管理、民主議事,但同時還要尊重鄉規民俗,更要遵循國家法治,這就既體現中國特色,又展現現代化治理精髓。結合中國鄉村的歷史和現實,就是要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
這里的黨組織領導,按照《指導意見》指出的,就是要落實縣鄉黨委抓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鄉村治理的主體責任;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中黨員應當占一定比例;要實施村黨組織帶頭人整體優化提升行動;要發揮黨員在鄉村治理中的先鋒模范作用,密切黨員與群眾的聯系,切實了解群眾思想狀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引導農民群眾自覺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
自治就是增強村民自治組織能力,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推進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實踐,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群防群治力量在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辦理、民間糾紛調解、治安維護協助、社情民意通達等方面的作用。還要健全村級議事協商制度和不斷創新協商議事形式和活動載體,形成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的多層次基層協商格局。
德治就是要堅持教育引導、實踐養成、制度保障三管齊下,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細落小落實,融入文明公約、村規民約、家規家訓;大力實施鄉風文明培育行動。弘揚崇德向善、扶危濟困、扶弱助殘等傳統美德,培育淳樸民風,注重運用輿論和道德力量促進村規民約有效實施;切實發揮道德模范引領作用,同時著力加強農村文化引領,加強基層文化產品供給、文化陣地建設、文化活動開展、文化人才培養和培育鄉村特色文化產業,從而營造健康向上的鄉村文化環境。
法治就是要著力推進法治鄉村建設,加強平安鄉村建設和利用現代社會治理理念、方法和手段,健全鄉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既要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健全防范打擊長效機制,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推進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又要加大基層小微權力腐敗懲治力度,嚴肅查處侵害農民利益的腐敗行為,通過加強農村法律服務供給,促進現代法治觀念和法治行動在鄉村治理中的法律規范作用。
與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相適應,循序建立健全這樣一個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實現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強保障、以德治揚正氣,共建共治共享的我國現代農村社會治理格局就有望形成,廣大農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將日益增強,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將基本實現現代化。
三是要把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工作納入鄉村振興的重要考核目標。
此次《指導意見》為了落地落細落實,在組織實施上強調,要把鄉村治理工作擺在重要位置,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將黨組織領導的鄉村治理工作作為每年市縣鄉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推動層層落實責任。同時還要求建立協同推進機制,強化各項保障,加強分類指導,強調黨委農村工作部門要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對鄉村治理工作情況開展督導,對鄉村治理政策措施開展評估。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圍繞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主要任務,加大工作力度,逐級壓實責任,明確時間進度,盡快取得實效。
只有鄉村治理這個根基夯實了,鄉村振興乃至于農業農村現代化才有了廣闊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