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負責人就《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6月2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司法部負責人就《意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問:請簡要介紹一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這個《意見》的主要背景及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有關行政機關要依法開展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工作,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這一系列部署和要求為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2015年2月,原國務院法制辦啟動行政裁決改革任務推進工作。經過深入研究論證、廣泛征求中央有關單位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意見、多次召開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起草形成《意見》送審稿。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意見》。
《意見》的發布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對充分發揮行政裁決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加快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2.問:請介紹一下行政裁決的內涵,與仲裁、訴訟的關系,以及現階段加強行政裁決工作將發揮哪些不可替代的作用?
答: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居中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處的行為。與社會熟知的民事仲裁、民事訴訟相比較,都是化解民事糾紛的方式,但行政裁決的特點在于:一是主體的行政性。裁決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不同于作出民事仲裁的民間仲裁機構和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法院。二是對象的特定性。裁決的受理范圍是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主要集中在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政府采購活動爭議等方面,合同糾紛等一般民事爭議不屬于行政裁決的受理范圍。三是行政裁決結果具有非終局性。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同于民事仲裁的一裁終局、民事訴訟的兩審終審。
行政機關在解決特定民事爭議方面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等特點。特別是一些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熟悉行政管理且有專門技術、知識的人員才能解決,如果直接訴諸法院不利于及時有效地解決這些爭議。在現階段加強行政裁決工作有利于促成矛盾糾紛的快速解決,發揮化解民事糾紛的“分流閥”作用。
3.問:起草《意見》遵循了什么樣的總體思路?
答:《意見》起草突出了4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將行政裁決作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努力推動構建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近年來行政裁決適用情形有所減少、在人民群眾中的認知度逐漸降低、化解民事糾紛“分流閥”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的情況,我們緊密結合實踐研究行政裁決制度的發展變遷,分析制約行政裁決發揮作用的主要因素,就范圍不明確、程序不規范、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提出解決的思路和方案。
三是堅持規范引領。對起草、修改法律法規時加強行政裁決制度建設提出要求,適時推進行政裁決統一立法,并對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如何加強行政裁決工作明確方向,逐步實現行政裁決的專業化、規范化、制度化。
四是堅持穩妥推進。通過對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律師等提出要求,促使形成多方聯動的工作合力;鼓勵行政機關切實承擔行政裁決職責,開展改革試點;妥善處理行政裁決與行政調解、民事訴訟的關系。
4.問:《意見》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什么?
答:《意見》提出了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
一是指導思想。《意見》提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要求,建立健全通過行政裁決化解矛盾糾紛的制度,逐步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裁決工作體制,為促進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公平正義、國家長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基本原則。《意見》提出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多方參與,堅持以人為本、高效便民,堅持依法依規、穩妥推進,堅持立足國情、改革創新。
三是主要目標。《意見》提出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主要目標是:行政裁決職責得到切實履行,行政裁決工作積極推進;行政裁決制度不斷健全,行政裁決、調解、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持續完善;行政機關在解決民事糾紛上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發揮,能夠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5.問:《意見》在推進行政裁決工作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為了進一步推進行政裁決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裁決工作的重要作用,《意見》提出了4項要求:
一是積極履行裁決職責。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裁決工作要遵循依法依規原則,即只有法律法規授權行政機關可以進行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裁決的職權,并要將行政裁決事項納入權力清單向社會公開。依法承擔行政裁決職責的行政機關,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后,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努力將民事糾紛化解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絕不允許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堅決防止行政不作為、亂作為。
二是著力細化程序規定。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裁決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政府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規章的形式出臺具體程序性規定,逐步完善符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的行政裁決程序。程序性規定應當包括行政裁決的申請、受理、回避、證據、調解、審理、執行、期間和送達等方面的內容,遵循平等、規范、簡便、高效的原則,便于當事人依法提出行政裁決申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是不斷創新工作方式。依法承擔行政裁決職責的行政機關,要勇于探索、大膽創新,逐步提高新時代行政裁決工作的適應性和靈活性。要大力推廣現代信息技術在行政裁決工作中的運用,積極推進行政裁決在線立案、在線辦理、信息共享、數據分析等,努力適應人民群眾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糾紛的需要。
四是探索開展改革試點。對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由行政機關裁決更簡便快捷的民事糾紛,國務院部門經國務院授權、各省級政府及其部門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可以在各自行政管理權限內,開展行政裁決制度試點,積極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做法和制度。
6.問:現有哪些法律法規,包括有代表性地方性法規對行政裁決作出了規范?
答:我國法律沒有對行政裁決作出統一規范,相關規定散見于多部法律法規中,比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規定了土地、林地、草原、礦區等自然資源權屬民事糾紛的行政裁決事項,商標法、專利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的行政裁決事項作出了規定,政府采購法等法律對政府采購活動爭議的裁決處理作出了規定。此外,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也將行政裁決作為糾紛化解方式之一予以規范。針對近年來行政裁決存在范圍不明確、程序不規范、制度不健全等問題,下一步司法部將按照《意見》要求進一步推動行政裁決制度體系的完善。
7.問:《意見》在完善行政裁決制度體系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為了切實推動行政裁決制度體系的不斷完善,《意見》提出了4項措施:
一是嚴格規范制度表述。起草、修改法律法規時,對行政機關通過行政裁決化解民事糾紛事項作出規定的,應當明確使用“作出行政裁決”的表述,不能使用“作出處理”、“作出決定”、“作出裁定”、“作出裁處”等模糊表述,以免在實踐中產生歧義和混淆。
二是穩步擴大適用范圍。起草、修改法律法規時,對于可以通過行政裁決化解的民事糾紛,起草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設定行政裁決的必要性、可行性,積極建立行政裁決制度;擬刪除有關行政裁決規定的,應當加強相關論證和審查。
三是認真開展規章清理。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清理有關行政裁決的規章,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細化相關規定,減少模糊地帶;對于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裁決事項,要盡快推動上升為法律法規。司法部要及時跟蹤了解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共性問題,加強指導。
四是適時推進行政裁決統一立法。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行政裁決制度的內涵外延、適用范圍、裁決程序等進行規范。注重完善行政裁決救濟制度,在修改行政復議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時統籌考慮,努力構建既能調動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裁決職責的積極性、主動性,又能充分保障糾紛當事人救濟權利的機制制度。
8.問:《意見》在促進行政裁決與其他矛盾糾紛化解方式的銜接協調方面規定了哪些制度和機制?
答:為了促進行政裁決與訴訟、調解等其他矛盾糾紛化解方式的銜接協調,《意見》規定了4項制度和機制:
一是建立行政裁決告知制度。對于能夠通過行政裁決解決糾紛的,人民法院在登記立案前應當向當事人提供通過行政裁決化解糾紛的建議。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時,應當告知行政裁決渠道供當事人選擇。
二是健全行政裁決救濟程序的銜接機制。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行政裁決的,在法定期限內,既可以以民事爭議的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對行政裁決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并申請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是加強行政裁決調解工作。行政機關裁決民事糾紛應當先行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行政機關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四是搭建“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平臺。在自然資源權屬、知識產權侵權和補償、政府采購活動等行政裁決糾紛多發領域,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律師調解組織等可以整合資源,探索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平臺,切實減輕人民群眾在依法維權中的負擔。
9.問:《意見》在做好組織保障工作方面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為了確保《意見》得到有效貫徹落實,《意見》提出了以下組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黨委要充分發揮領導作用,承擔行政裁決職責的行政機關要把健全行政裁決工作機制作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納入本地區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體系,并將行政裁決事項納入權力清單向社會公布。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當考慮行政裁決工作任務需求合理安排經費。
二是推進隊伍建設。司法部要加強對從事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各地區各部門要通過配強工作隊伍、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建立專家庫等方式,加強行政裁決工作隊伍建設。
三是強化宣傳引導。承擔行政裁決職責的行政機關要將行政裁決工作納入本部門普法規劃、年度普法計劃和普法責任清單。要注重運用政府網站、微博、微信等新媒體新技術,大力宣傳行政裁決的優勢特點、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鼓勵引導人民群眾通過行政裁決解決有關民事糾紛。
四是嚴格督促落實。各地區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要求。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裁決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司法部要加強對行政裁決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落實,適時組織對本意見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