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小農戶按股分紅增收入
■落實“三權分置”,嚴守政策底線。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依法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的各項權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經營權入股風險防范制度。鼓勵實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紅”,讓農民特別是貧困戶在土地經營權入股中有穩定收益。
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主線仍然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是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重要途徑。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開展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記者就有關問題采訪了農業農村部負責人。
協商確定入股各方權利義務和利益分配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允許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按照中央部署,近年來,農業農村部組織黑龍江、江蘇、浙江等部分省份開展試點,探索了土地經營權入股的組織載體、運行機制和配套政策。農業農村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在總結試點經驗,特別是在對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注冊登記等具體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農業農村部會同相關部委起草了《指導意見》,引導各地規范運行、有序開展。
落實“三權分置”,嚴守政策底線。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依法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的各項權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放活土地經營權,依法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經營權。
遵循市場規律,發揮政府作用。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客觀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實際貢獻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場規則協商確定入股各方的權利義務和利益分配,政府通過完善土地經營權入股政策措施,平等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因地制宜推進,循序漸進發展。充分考慮地域差異、經濟基礎及農村勞動力轉移等因素,根據實際情況適度開展土地經營權入股。鼓勵探索形式多樣、符合實際的入股方式,不搞強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
貧困地區可引導農民把土地經營權入股專業合作社
《指導意見》鼓勵地方創新土地經營權入股的實現形式,以列舉法指明了創新方式,如農戶的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直接對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還可以先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再由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土地經營權出資設立(入股)公司。
解決土地股份組織登記問題。明確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登記制,由申請人對入股的注冊資本數額、合法性、真實性負責(法律法規規定實繳的,按照注冊資本實繳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允許農民以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予以登記,由申請成員對土地經營權合法性負責。這一政策為土地經營權入股的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工商登記注冊層面進一步掃清了障礙。
將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脫貧攻堅結合起來。探索建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戶特別是貧困戶的緊密利益聯結機制。貧困地區可引導農民把土地經營權入股到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結合扶貧資金發展農業產業的同時,還可吸納部分農民就地就業,有效幫助農民脫貧致富,帶動農業產業扶貧。
探索優先股、先租后股,發揮保險化解風險的作用
重視土地經營權入股的風險防控,是《指導意見》的重要內容。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經營權入股風險防范制度。鼓勵實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紅”,讓農民特別是貧困戶在土地經營權入股中有穩定收益。
探索風險防范措施。村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承包農戶土地經營權入股進行書面備案,對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使用承包地進行監督。探索優先股,讓農民在讓渡公司經營決策權的同時享有優先分紅的權利。探索先租后股,讓農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穩定良好的經濟效益之后再入股。發揮保險化解風險的作用,探索“入股履約保證保險”等多種土地經營權入股保險,為農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經營權回購提供保險保障;完善農業保險,增強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抗風險能力。鼓勵探索對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進行風險提示的辦法。妥善處理入股中的各種糾紛,依法保護各方合法權益,防范或化解潛在風險。
政策保障風險防范。在基本完成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建立完善土地經營權價格評估體系,推動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規范運行,做好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為土地經營權入股提供保障。推動解決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抵押物少、貸款難的問題,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應土地經營權入股需求的保險產品。
在支持政策方面,明確要求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與發改、財政、人行、稅務、市場監管、銀保監等部門溝通協調,進一步支持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將符合條件的土地經營權入股的公司、作價出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相關財政支農政策、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支持范圍。落實涉企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記者 高云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