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特區簽署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安排
新華社北京1月18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18日在北京簽署《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標志著兩地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已基本全面覆蓋。
據悉,這是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內地與香港商簽的第六項司法協助安排,也是覆蓋面最廣、意義最為重大的一項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分別代表雙方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安排》共31條,對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范圍和判項內容、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程序和方式、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的審查、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救濟途徑等作出了規定。《安排》盡可能擴大了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范圍,將非金錢判項以及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判決也納入相互認可和執行的范圍,充分體現了最大限度減少重復訴訟、增進兩地民眾福祉、增進兩地司法互信、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精神。
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介紹,《安排》簽署后,將在香港轉化為本地立法、在內地轉化為司法解釋后,在兩地同時生效。
他表示,本《安排》簽署后,加上之前已經簽署的《婚姻家事安排》,兩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決將有望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此外,本《安排》采取了比國際公約更加開放和積極的立場,以多個條文對知識產權案件判決的認可與執行問題做出了前瞻性規定,特別是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標準、侵犯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以及侵害商業秘密的非金錢責任等,以更好地服務于粵港澳大灣區的創新驅動發展。
他同時表示,本《安排》暫不適用于八類民商事案件的判決,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繼承案件、部分專利侵權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產(清盤)案件、確定選民資格案件、與仲裁有關案件、認可和執行其他法域裁決的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