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手段保護生態環境(新知新覺)
黨的十九大報告將污染防治作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三大攻堅戰之一。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需要綜合施策,加快構建生態文明體系。這離不開法治保駕護航。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習近平同志強調“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用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核心在法、關鍵在嚴、要義在治。應不斷完善環境法治,形成全民遵守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的法治氛圍,提升生態環境治理能力。
完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目前,生態文明已寫入憲法,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這為全社會依法保護環境、建設生態文明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運用法治手段保護生態環境,需要切實發揮制度和法治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硬約束作用,不斷完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重點領域資源環境立法,聚焦主體界定、責任劃分等問題,及時梳理修訂相關環保法律法規。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根據流域、區域、行業特點,增強立法針對性、可操作性,研究環境法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難題障礙,及時出臺配套規章和實施細則。
科學制定環保標準。法定的環境質量保護標準是開展環境執法的依據,具有環保“風向標”與“動力源”作用。應依法制定環保標準,加快實現末端治理標準向過程控制標準的轉變。提高環保標準的科學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是倒逼企業淘汰落后產能、加強環保技術創新與推廣應用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先污染后治理、邊污染邊治理的重要舉措。隨著環保需求的提升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環保標準需要及時調整,以更好滿足環境治理工作的需求,推進環保升級。還應注意,制定環保標準要基于可行的治理技術與合理的經濟投入,避免給企業增加不必要的投資風險和運營成本;要與環保產業發展需求相結合,發揮環保標準對環保產業發展的引導、促進作用。
強化執法效果。環境執法效果如何,直接關系環境保護的成效,關系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和生態權益能否得到保障。進一步強化環境執法效果,應以生態環境持續改善為目標,理順執法機制、集中執法力量,確保突出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治理。創新執法方式,針對不同執法對象,采取靈活管用的執法方式,用好、用足法律賦予的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關停整改等執法手段。對那些長期超標排放、無治理能力且無治理意愿、治理達標無望的企業,應依法予以關停淘汰,確保對環境違法行為形成持續高壓態勢。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技術手段,推動執法精準化、管理精細化,切實提高環境執法能力,以最嚴密法治確保生態紅線不被逾越。
辦好環境司法案件。環境司法是環境保護的最后一道法治防線。面對復雜的環保形勢,司法機關應健全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嚴厲打擊各種環境污染犯罪,嚴懲違法排污者及相關責任人,嚴懲環境監管職務犯罪。強化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充分有效保障公眾的環境權益,提高環境違法成本,使污染者得不償失。強化司法權威,擴大環境司法保護的社會影響,提升環境司法保護的公信力。通過嚴肅查處、公開曝光、從嚴制裁、以案釋法,發揮環境司法的引導作用,努力實現環境污染案件辦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作者單位:湖南廉政建設協同創新中心)
《 人民日報 》( 2018年09月14日 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