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規 涉及公眾健康安全重大違法將被退市
又是一個深夜重磅消息,證監會27日晚公布退市新規,明確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的基本制度要求。新規即日起施行。
業內人士稱,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中增加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這讓人很容易聯系到長生生物,其被強制退市的可能性大增。
證監會強調,這次對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對于進一步健全資本市場功能,增強市場主體活力,塑造理性投資文化,形成優勝劣汰的良好機制具有重要意義。對有關重大違法公司,特別是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群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堅決依法實施強制退市。
退市新規其他兩處主要修改是:
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落實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相關責任,強調其應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履行相關職責的要求。
證監會強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2014年《退市意見》發布以來,已初步形成包括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在內的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以及較為穩定的退市實施機制,對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功能,實現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法治化和常態化具有重要意義。證監會在總結《退市意見》實施以來經驗的基礎上,貫徹落實《證券法》的規定,進一步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內容,提高規則的可操作性,強化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能,對《退市意見》進行了修改。
今年3月2日,證監會就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公開征求意見。證監會發布的新聞稿當時指出,增加一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此次發布的正式意見對“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予以進一步明確。
另外,繼續實施新老劃斷原則。
即退市新規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本決定施行前發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適用本決定。
此外,新規對退市實施工作做了細致部署。主要修改是: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
明確強制退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的工作要求。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意見的規定履行有關義務及公開承諾要求,積極配合地方政府、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切實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產經營的各項職責。
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
切實加強退市實施工作的統籌和協調。證券交易所要建立健全退市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制定各方聯動的工作方案。要進一步加強與地方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將上市公司退市維穩工作有機納入地方維穩工作機制和工作體系,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做好職工、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安置安撫、解釋疏導與糾紛處置等工作,維護上市公司的經營秩序、財產安全與社會穩定。要高度重視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及時掌握媒體及市場各方的反應,并通過有理有據、務實高效的措施綜合應對處理。要及時分析、研判退市制度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