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鵬飛:房地產稅改革是大勢所趨
要從根本上實現“房子是用來住的”這一定位,確保房地產實現穩健發展,必須按照中央的決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的租售并舉制度。這需要加快具有關鍵意義的基礎性制度即土地、財稅和金融制度等改革,尤其要加快房地產稅改革步伐。
房地產稅是以具有所有權的房屋及具有使用權的土地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開征房地產稅具有多重意義,這有助于抑制房地產過度投資,支持“住有所居”;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轉型和發展;優化稅收結構,構建更加合理的財稅體制;調整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和包容發展。而且,只有成功開征房地產稅,才可能更好地讓房地產稅替代土地出讓金,讓土地財政和土地融資退出,進而使各地政府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房地產稅改革,應立法先行。首先要通過制定全國性法律為房地產稅開征創造法理依據。其次,應充分授權,讓地方負主責。房地產稅屬于地方稅,充分授權地方政府根據法律確定總體框架,結合各地發展水平、市場形勢等具體實際,確定征收具體的時間、稅率、稅基、起征點、減免以及配套方案。要認識到,我國住宅有央產、單位產權和私有產權房,還有房改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安居房、限價房、自住商品房和共有產權房等很多種,甚至還有“小產權”房,需要理清各方面關系,做到征稅對象公平。最后,鑒于房地產稅開征的涉及面廣、影響大,問題復雜性、充滿不確定性,應采取漸進策略,從對象、范圍、力度和速度等方面漸進加力。鑒于房地產稅稅收及征管存在的問題,在房地產稅改革的同時,要配套改革稅制結構。
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中央決策部署,目前正在抓緊起草和完善房地產稅法律草案。可見,房地產稅改革在大方向上已是大勢所趨。不過,要認識到,開征房地產稅是一個利益調整過程,為避免市場過度反應,應廣泛開展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闡釋開征房地產稅的合理性,最大程度地凝聚共識。此外,還應建立房地產稅繳納的激勵約束機制。(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與競爭力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 倪鵬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