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GDP“門檻”提高3倍 一些城市得和地鐵說再見了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新形勢下我國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工作作出部署。
《意見》指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以服務人民群眾出行為根本目標,科學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嚴格落實建設條件,有序推進項目建設,著力加強全過程監管,嚴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確保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模與實際需求相匹配、建設節奏與支撐能力相適應。
《意見》提出,城市軌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的骨干,近年來發展總體有序,但部分城市也存在規劃過度超前、建設規模過于集中、資金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為促進城市軌道交通規范有序發展,要堅持“量力而行、有序推進,因地制宜、經濟適用,銜接協調、集約高效,嚴控風險、持續發展”的原則,從以下四個方面推進政策措施落實。
一是完善規劃管理規定。嚴格建設申報條件,提高申報建設地鐵和輕軌的相關經濟指標,申報建設地鐵的城市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地區生產總值分別由100億元、1000億元調整為300億元、3000億元。提高建設規劃質量,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融合,鼓勵探索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嚴格建設規劃報批和審核程序,確保建設規模同地方財力相匹配。強化建設規劃的導向和約束作用,已經國家批準的建設規劃原則上不得變更,進一步明確了規劃調整和新一輪建設規劃報批條件。
二是有序推進項目實施。進一步規范項目審批,未列入建設規劃的項目不得審批(核準),已審批項目要合理把握建設節奏。強化項目建設和運營資金保障,強化城市政府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全壽命周期的支出責任,規范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三是強化項目風險管控。嚴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加大財政約束力度,嚴禁違規變相舉債,對列入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范圍的城市,暫緩審批(核準)新項目。堅守安全發展底線,落實城市政府和企業安全責任,堅決防范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