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明確環保督察紀律 工作人員督察期間不準擅離駐地
中新網6月13日電 據生態環境部網站消息,中央紀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組近日將《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試行)》、《生態環境部督查和巡查工作紀律規定(試行)》予以公開。要求在督察工作中,對發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不準擅自處置和對外發表個人主張;督察進駐期間,不準擅自離開駐地、不準私自會客;不準參加老鄉、校友、戰友等組織的各種活動。
中央紀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組稱,為切實加強對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以及生態環境部組織的7個標志性重大戰役和4個專項行動,即藍天保衛戰、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水源地保護攻堅戰、垃圾焚燒發電行業達標排放專項行動、“綠盾2018”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整治專項行動、打擊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行為專項行動的監督,現將《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試行)》、《生態環境部督查和巡查工作紀律規定(試行)》予以公開。
中央紀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組指出,如發現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生態環境部專項攻堅執法行動的工作人員,存在違反相關紀律規定情形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作風方面的問題,請向中央紀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組和生態環境部直屬機關紀委反映。為便于反饋信息,建議實名舉報。對舉報人個人信息等,將嚴格保密。
規定具體如下:
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
(試 行)
為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樹立中央環境保護督察良好形象,確保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風清氣正,結合實際,制定紀律規定如下:
一、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做到對黨絕對忠誠,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不準發表與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論、文章等。
二、嚴守組織紀律,堅決服從領導,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在督察工作中,必須聽從組織安排,執行組織決定,嚴格執行組長負責制,對發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不準擅自處置和對外發表個人主張。督察進駐期間,不準擅自離開駐地、不準私自會客;不準參加老鄉、校友、戰友等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嚴守工作紀律,不準濫用督察職權。在督察工作中,不干預被督察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正常工作,不準向被督察地區、單位提出與督察工作無關的要求。不準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不準違反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的處置規范和程序,不準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秘密的資料。督察進駐期間,嚴格遵守回避制度。
四、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準泄露督察工作秘密,不準跑風漏氣。督察期間,嚴禁在非工作場合談論督察問題或交流督察內部情況;嚴禁以任何形式向無關人員泄露任何與督察有關的情況;未經批準嚴禁對外發布督察情況或接受采訪。督察進駐結束后,所有督察工作人員不準擅自對外泄露任何未經公開的督察資料。
五、嚴格食宿標準,督察進駐期間入住賓館要嚴格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安排房間,中途離開要騰退不必要的房間,進駐結束后要及時騰退全部房間。不準擅自在駐地外食宿,不準以督察組名義在駐地安排親友及其他人員食宿。
六、嚴格執行接待標準和規定,要按當地接待標準安排工作用餐,不接受宴請,不上高檔菜肴,自助餐也要節儉。督察組進駐開始和進駐結束時,被督察地區主要負責同志到督察駐地共同用餐的,宜以自助餐形式。督察組工作人員不準接受被督察對象宴請,不準飲酒,不外出自費集體聚餐。督察進駐結束后,應向地方繳納伙食費。
七、嚴格執行中央國家機關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輕車簡從。不準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地區、單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辦公設備,不準擅自駕駛工作用車。督察進駐期間,確因工作需要由地方協助安排城市內交通用車的,督察進駐結束后,應向地方繳納交通費。
八、不準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為請托人、親屬或所在單位在課題或項目承攬、環評審批、環境監察執法、企業經營活動、干部提拔和調整等方面打招呼。嚴禁利用內部信息謀取利益。
九、不準接受禮金、禮品、有價證券和變相贈予的其他物品,不準接受保健性體檢活動,不準接受文藝、體育等營業性活動門票,不準在被督察地區、單位報銷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不準通過被督察地區、單位接待家屬或親友旅游、度假。除工作需要并經批準外,不準到名勝古跡、旅游風景區參觀。
十、不準漠視群眾利益,對符合督察受理范圍的群眾環境投訴舉報均應認真對待,及時轉辦督辦,不準消極應付、推諉扯皮。督察工作中,不準居高臨下、盛氣凌人、口大氣粗。督察工作場合,不準隨意著裝。不準涉足影響督察工作人員形象和聲譽的不健康場所和活動。
生態環境部督查和巡查工作紀律規定
( 試 行)
為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明紀律,樹立生態環境部督查和巡查工作良好形象,確保工作取得實效,結合實際,作出如下紀律規定:
一、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做到對黨絕對忠誠,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不準發表與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論、文章等。督查和巡查期間,不準參加老鄉、校友、戰友等組織的各種活動。
二、不準違反組織紀律。堅決服從生態環境部的統一指揮調度,督查和巡查人員要服從組長工作安排。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督查和巡查中發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置和對外發表個人主張。
三、不準違反工作紀律。不準泄露督查和巡查工作秘密,不準跑風漏氣。不準在非工作場合談論督查和巡查問題線索或內部情況。不準擅自對外傳遞與督查和巡查有關的信息。不準擅自以微博、微信等形式公開督查和巡查信息。不準擅自接受媒體采訪。
四、嚴肅工作作風。督查和巡查期間,不準居高臨下、盛氣凌人、口大氣粗,不準涉足影響督查和巡查工作人員形象和聲譽的不健康場所和活動,不準飲酒。
五、不準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準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不準歪曲、夸大、捏造環境問題及影響。不準向被督查和巡查地區、單位提出與督查和巡查工作無關的要求。不準在課題、項目承攬等方面,為本人、親友或所在單位打招呼。
六、嚴格執行食宿交通標準。嚴格執行中央國家機關差旅住宿以及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不準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查和巡查地區、單位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辦公設備。
七、不準違反廉潔紀律。不準參與或接受被督查和巡查地區、單位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準接受文藝、體育等經營性活動門票。不準接受禮金、紀念品、煙酒茶、土特產、有價證券等錢物。不準報銷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不準到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游覽。
八、生態環境部組織的其他各類監管執法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