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錯百出、法人被“變更” 一份“帶病”判決書遭質疑
新華網合肥4月11日電(王雷、李東標、張紫赟)“涉案工程款”被寫成“涉案案工程款”,“2月17日”成了“2也17日”,“進度計劃表”被錯寫成“進度計劃標”,被告方“廣聯置業公司”被寫成“廣聯中置業公司”……這是記者近日看到的一份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中出現的差錯。
判決書“差錯百出” 法定代表人被“變更”
除了這些明顯的錯字、漏字、多字等差錯外,更離譜的是案件中的第三人“劉謀權”在判決書中被寫成“劉權謀”;被告方蒙城廣聯置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濤”,在同一份判決書的不同頁碼上,莫名其妙地變成了三個不同的名字“張濤”“張志紅”“徐洪軒”;案件涉及的重要證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始編號,在判決書的不同頁碼上也出現了不同的編號。
記者了解到,這份判決書為安徽亞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蒙城廣聯置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劉謀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一審結果。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受理,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06號”民事判決。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決書,竟然出現了20多處錯字、漏字、多字以及弄錯主要當事人名字的事實性差錯,讓看過判決書的人都覺得太離譜。
被告方告訴記者,在判決書送達后,他即以書面形式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出了判決書中出現的明顯表述錯誤及事實性錯誤,但一直未得到答復。
“復制粘貼”錯誤不影響判決結果?
對于判決書中出現的多處錯字、少字、多字現象,參與此案審理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王依勝回應:“很多工作都是在晚上加班干的,眼睛有時看昏花了。”他表示,判決書中確實存在一些錯誤,由于這項工作非常瑣碎,判決書長達幾萬字,有的錯誤是本人打字時打錯了,有的是不小心“復制粘貼”錯了。“錯誤確實不應該有的。”
同一份判決書,同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卻并非同一個人。王依勝解釋說,這是因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不同時間段有所變化,并不是同一個人。判決書中,有的地方直接引用了舉證內容。
對此,該案當事人、蒙城廣聯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濤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來,法定代表人從未發生過變動。
記者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查詢,沒有發現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信息。
“‘本院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部分錯的很少,主要錯誤出現在前面根據庭審筆錄整理的舉證質證部分,這些不是原則性錯誤,不影響審判結果。”王依勝認為,由于雙方上訴,該判決書尚未生效。
4月10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回應稱,因原被告雙方均已上訴,目前卷宗在最高人民法院,準確的核查結果要查閱卷宗才能確定。
“帶病”判決書拷問司法人員的責任意識
該案的訴訟代理人表示,該判決書因當事人雙方的上訴而沒有生效,與判決書上出現的多處錯誤并沒有直接關系。該案件從2013年開始審理,至今已長達四年多,最終的判決書上卻出現了當事人姓名、重要證據的合同編號、語句等多處錯誤,體現出案件判決較為隨意,不夠嚴謹。
花費了百余萬元的受理費,等待了四年之久的審理,得到的卻是一份“差錯百出”的判決書。在接到判決書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當事雙方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從法律上來說,判決書是審判活動的最終載體。當事人拿到判決書,司法機關所認定的事實、證據、權利義務關系都寫在上面,誰賠誰多少錢、誰向誰道歉、誰面臨處罰、誰的利益追索成功,體現在判決書上,就應該用詞嚴謹,權責清晰,邏輯嚴密。
一份權責不清、“差錯百出”的判決書,對法院來說就是一次“司法事故”,不僅關乎個案當事人利益,更關乎公平正義。從根本上說,這種“帶病”判決書反映出的是少數司法人員的責任意識淡薄。
公眾對司法公平的期待值越高,司法人員的責任就愈大。專家呼吁,在強化司法人員責任意識的同時,還要深化司法改革,努力推進審判領域人工智能研發,加快智能輔助辦案平臺上線應用,為法官提供類案參照、文書糾錯等服務,只有不斷創新司法理念,完善司法工作機制,提升司法水平,才能適應新時代發展,滿足人民群眾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