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銀行蘇州分行被起訴欺詐2000萬
3月23日上午,李飛、朱洪君趕到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將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以下簡稱銀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銷原、被告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判令被告返還債權轉讓款賠償利息損失等共計2000余萬元。
李飛(左)朱洪君(右)拿到了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一個月前的2月12日,《法律與生活》記者以《江西銀行蘇州分行被投訴欺詐客戶2000萬》為題,報道了在中央著力解決金融信貸領域腐敗問題、中國銀監會下狠心加大力度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之時發生的這個新聞,反響強烈,各大新聞網站紛紛轉載。
為買土地決定購債權
李飛、朱洪君是在張家港港區做木材加工和銷售的小企業業主。
2017年6月底,銀行職員趙正中,通過中間人向李飛推薦了位于張家港金港鎮寶島路上一塊土地和廠房,說是銀行享有的債權之下被法院財產保全的保全物,該地塊屬于江蘇奔球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奔球制管)。
“建議我們買下這個債權,由我們啟動司法拍賣,然后我們再拍下這塊土地和廠房。”李飛對《法律與生活》記者說。
7月27日,趙正中將奔球制管相關土地及房產資料做成PDF文件,經中間人給了李飛。
趙正中提供的上述資料顯示,奔球制管名下位于張家港市金港鎮中興寶島路東側的17處房產已被法院查封。
“為了生意上的便利,我們確實需要購買土地和廠房,作為存放木材的地方。”李飛告訴《法律與生活》記者,根據趙正中提供的文件資料及承諾,并基于對國有銀行的信任,“我們決定購買銀行這個債權”。
全部支付債權轉讓款
8月3日,按照銀行的要求,李飛將100萬元定金匯入其在銀行營業部開設的儲蓄卡中。
8月4日,李飛在銀行事先擬好的《債權轉讓意向協議》上簽了字。意向協議約定:以不低于債權總金額扣減250萬元的價款,承諾在2017年9月15日前買斷式收購銀行對久盛船業的債權。該債權截至2017年8月3日債權總金額為2201.45萬元。
9月1日,李飛、朱洪君簽訂《競買聯合體協議書》,約定他倆組成競買聯合體,各出資50%,各受讓50%債權。
競買聯合體協議簽訂當天,按照銀行的要求,李飛、朱洪君到江蘇省金融資產交易中心交了1000萬元保證金、8萬元手續費,辦理了相關手續。
9月8日,銀行作為轉讓方,李飛、朱洪君作為受讓方,在銀行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貸款債權的買價為人民幣1982.79萬元;受讓方在本合同簽訂后一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交易中心將款項付給轉讓方。
債權轉讓協議簽訂當日,銀行在李飛的開戶賬戶中扣劃定金100萬元。截止9月9日,李飛、朱洪君又跨行轉入金融資產交易中心人民幣8827948.2元。至此,李飛、朱洪君完成了《債權轉讓協議》項下的全額款項支付義務。
土地證10年前被注銷
2017年11月底,李飛、朱洪君在推動評估拍賣的過程中,了解到奔球制管張房權證港區字第00023691號房屋所有權證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早在2007年就已被注銷。注銷原因是,奔球制管寶島路東側的這宗土地屬江蘇省糧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李飛、朱洪君了解到上述土地權屬問題后,要求銀行立即提供相關資料,來確認土地真實存在并在奔球制管名下。
“銀行以各種理由推脫,先稱土地已在訴訟保全清單中,卻始終不提供權屬證明。然后,又稱全部資料在法院,讓到法院調取。”
李飛說,為了調取資料,“腿都快跑斷了”。
因在法院沒有完成債權人更改,李飛、朱洪君無法調取資料。去張家港國土局調取資料,國土局以他們不是當事人為由予以拒絕。
李飛、朱洪君要求銀行提供針對這筆不良資產作出的盡職調查報告和土地資產評估報告,“銀行以‘上層內部討論決定’為由,始終不肯提供”。
李飛、朱洪君奔波了數月后,沒有得到任何結果和說法,“雖然趙正中和吳軍行長承認我們買債權是為了買土地,但是,銀行既不承認土地不存在的事實,也不肯退還債權轉讓款”。
債權名下早已無財產
2018年1月24日,《債權轉讓協議》簽訂4個多月后,在蘇州銀監分局的催促下,銀行才將債權轉讓檔案資料(刊登《債權轉讓公告》的2017年9月26日新華日報第19版和檔案資料移送告知書為原件,其余均為復印件)移交給李飛、朱洪君。
在該債權轉讓檔案資料中,李飛、朱洪君并沒有看到他們想要購買的奔球制管名下的土地、廠房的權屬證明,以及債權評估報告和盡職調查報告。
相反,在該檔案資料中,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執行裁定書,終結涉及奔球制管等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執行裁定書記載,奔球制管等6個被執行人“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該執行裁定書還記載:本院已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表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銀行被訴欺詐兩千萬
李飛、朱洪君在和銀行交涉過程中,銀行方面勸他們去告張家港國土局,“如果我們去告張家港國土局,銀行愿意支付給我們一部分律師費”,李飛告訴《法律與生活》記者,“是銀行一直在欺騙我們,我們憑啥告人家國土局呀?”
李飛、朱洪君的代理律師認為,銀行具有欺詐的故意,債權轉讓協議顯失公平,銀行故意隱瞞事實的情況下,導致李飛、朱洪君簽訂協議,屬于重大誤解。
具體來講,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第一,銀行事先明確知曉李飛、朱洪君購買債權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奔球制管名下的房產和土地,而2017年6月26日銀行也已明確知曉奔球制管名下并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仍隱瞞這個重要的事實,并于兩個多月后的9月8日與李飛、朱洪君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收取巨額轉讓款,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
第二,李飛、朱洪君僅以少于債權金額250萬元——以1982.79萬元的巨額代價,受讓了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的債權,這一交易對于李飛、朱洪君來說顯失公平;
第三,李飛、朱洪君系根據銀行提供的土地和廠房資料,基于通過購買債權可最終取得確定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考慮,才向銀行購買債權。而事實上,該債權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李飛、朱洪君因為銀行的隱瞞行為,所作出的客觀表示與其主觀真實意思明顯不符,由此造成重大損失,也屬于重大誤解。
根據民法總則及合同法有關規定,涉案《債權轉讓協議》屬于可撤銷的合同。該《債權轉讓協議》撤銷后,銀行因該協議所取得的債權轉讓款應予以全額返還。銀行并應賠償兩原告的利息和手續費損失。
李飛、朱洪君因購買該債權身負巨額債務,每月需支付高額利息,“年都沒過好”。
李飛、朱洪君多次找銀行協商解決,但銀行始終拒絕退還轉讓款項,“我們也不愿意打官司,因為打官司太麻煩,我們確實走投無路了,沒法子了,才起訴銀行的。相信法院會公正斷案,給我們一個公道”。《法律與生活》雜志社將繼續關注該案進展 (《法律與生活》雜志社記者盛學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