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的重大意義
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在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凝聚共識的基礎上,提出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這充分反映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統一,對于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把黨的指導思想轉化為國家指導思想,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國憲法完善發展的內在要求
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我國現行憲法頒布以來,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進程中、在我們黨治國理政的實踐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國憲法確立一系列制度、原則和規則,確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針,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我們國家和人民經受住各種困難和風險考驗、始終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根本法治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方面事業發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都離不開憲法的保證和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取得的巨大成就,也無不閃耀著憲法精神的光輝。
從1954年我國第一部憲法誕生至今,一直處在探索實踐和不斷完善過程中。1982年憲法公布施行后,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實踐和發展,在黨中央領導下,全國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對1982年憲法即我國現行憲法的個別條款和部分內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過了31條憲法修正案,主要目的就是把黨和人民創造的偉大成就和寶貴經驗上升為國家憲法規定。其中,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十二條將鄧小平理論寫進憲法,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十八條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進憲法,對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大指導作用。實踐證明,通過修改憲法及時把黨的指導思想確立為國家的指導思想,實現黨的主張、國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統一,對于黨和國家事業發展至關重要。這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條成功經驗,也是我國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的內在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團結帶領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勇于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圍繞回答好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怎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個重大時代課題,提出了一系列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創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動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是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是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的行動指南,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的根本理論指引,其政治意義、理論意義、實踐意義已被實踐充分證明,得到全黨全國人民的高度認同。
黨的十九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以黨內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全黨的指導思想,實現了黨的指導思想與時俱進。通過修改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實現國家指導思想與時俱進,對于進一步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充分發揮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對國家各項事業、各方面工作的指導作用,確保黨和國家事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意義重大而深遠。同時,也有利于推動我國憲法完善發展,更好維護憲法的統一、尊嚴、權威,更好發揮憲法對我國政治和社會生活的規范、引領、推動、保障作用。
二、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進一步明確新時代國家發展的根本任務、奮斗目標、戰略步驟,有利于更好地團結激勵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我國憲法同一些外國憲法相比較,一大特色就是明確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發展道路、奮斗目標,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國家各方面事業在憲法中都有體現、都有要求。這是我國憲法能夠推動國家發展進步、保證人民創造幸福生活、保障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重要因素。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從理論和實踐結合上系統回答了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目標、總任務、總體布局、戰略布局和發展方向、發展方式、發展動力、戰略步驟、外部條件、政治保證等基本問題,并且根據新的實踐對經濟、政治、法治、科技、文化、教育、民生、民族、宗教、社會、生態文明、國家安全、國防和軍隊、“一國兩制”和祖國統一、統一戰線、外交、黨的建設等方面作出理論分析和政策指導,對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具有重大指導和引領意義。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明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任務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礎上,分兩步走在本世紀中葉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明確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明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是“五位一體”、戰略布局是“四個全面”,強調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明確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明確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是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人民軍隊,把人民軍隊建設成為世界一流軍隊;明確中國特色大國外交要推動構建新型國際關系,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明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提出新時代黨的建設總體要求,突出政治建設在黨的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強調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面深化改革、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人民當家作主、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國家總體安全觀、堅持黨對人民軍隊的絕對領導、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堅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這“八個明確”和“十四個堅持”,體現了指導思想與行動綱領的有機統一,是黨團結帶領人民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的行動綱領和根本遵循。
一個民族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有賴于思想上的團結統一,一個國家要實現現代化必須以科學的理論為行動指南。當代中國,只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才能團結凝聚我國最廣大人民群眾;只有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才能指引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正確方向。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認新時代我國發展的根本任務、領導核心、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奮斗目標、戰略步驟、基本方略,對于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把思想統一到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來,把力量凝聚到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戰略部署上來,確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到203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到本世紀中葉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三、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進一步明確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這一最高政治原則,有利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和執政基礎、為國家發展和民族振興提供堅強政治保證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鮮明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最大的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強調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必須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這是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條基本方略,也是我國政治和社會生活的最高政治原則。
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首先是堅持黨在思想上的領導。毛澤東同志提出:“掌握思想領導是掌握一切領導的第一位。”我們黨要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而奮斗,必須通過法定程序把黨的指導思想轉化為國家的指導思想,牢牢掌握對國家各項事業、各方面工作的思想領導權。
我國憲法確認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確認了黨在國家政權結構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核心地位,這是我們黨長期執政的根本法律依據。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鮮明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為確保這一思想在國家工作中的指導地位、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和執政基礎提供了憲法依據。這一重大修改,對于增強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在全黨的核心地位,自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對于我們黨通過憲法實施對國家各項事業、各方面工作的領導,更好地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至關重要、影響深遠。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是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最高行為規范。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自治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都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賦予其最高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使之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成為國家各項事業、各方面工作的根本遵循,有利于在全體人民中強化黨的領導意識、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確保黨對國家各項事業、各方面工作的全面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