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引發年終獎糾紛怎么辦?法院:建議保留證據
臨近春節,職場中的人們最關心的話題莫過于年終獎的發放了,而年終獎的發放往往會成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爭議的導火索。近日,北京二中院針對勞動者春節前后跳槽引發的獎金糾紛案進行專門調研。調研顯示,由于我國法律對年終獎并無強制性的統一規定,用人單位獎金發放不透明、數額隨意等原因,此類案件糾紛呈逐年增長的趨勢,其中80后、90后“討薪者”占七成。因多數勞動者證據意識較弱,勝訴率比較低。
相關案例
經理訴年終獎 雙方無約定敗訴
劉某于2009年7月入職某化妝品公司,擔任包裝經理,月工資標準為2.3萬元。雙方于2016年12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劉某起訴要求化妝品公司支付其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年終獎15萬元等。
化妝品公司稱,雙方沒有關于年終獎的約定,是否發放年終獎及發放金額由公司根據員工的表現自主決定。2015年劉某工作表現不佳,因此公司未向其發放2015年的年終獎;2016年劉某完成了部分工作指標,公司酌情發放6000元年終獎。
法院經審理認為,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并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劉某與化妝品公司之間亦沒有對此進行明確約定,故是否向劉某發放年終獎或相應年終獎的數額應屬化妝品公司自主決定的權限范圍,劉某關于要求化妝品公司向其支付15萬元年終獎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不予支持。
獎金發放前離職 索年終獎勝訴
苗某于2015年6月10日入職某房地產公司擔任物業主任,2016年3月31日正式離職。離職前,公司向苗某發放了2016年3月的工資,但未發放2015年度年終獎。公司主張,苗某在發放年終獎之前申請離職,不符合員工手冊關于年終獎發放條件的規定。另外,苗某年終評定的級別PL5沒有年終獎。
但苗某不認可其年終評定級別為PL5級,不清楚PL5級不享受年終獎的情況,并稱其部門曾召開2015年度考評會,會中其被評為B級。庭審中,公司表示會提交苗某被評為PL5級的依據、苗某所在部門員工2015年度評級結果及年終獎發放記錄的證據,但最終未按期提交。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地產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排除了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應為無效,其應對苗某評級為PL5級的評級依據,以及經過合法程序制定的PL5級不享受年終獎的相關制度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事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終支持了苗某關于2015年度年終獎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