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面試孩子墜亡案”二審 看管孩子者增兩成責任
“母親面試孩子墜亡案”二審宣判
法院重劃各方責任比例 看管孩子者增加兩成責任
李女士帶著兩歲的女兒到北京大興區金融大廈內一家保險公司應聘時,為防止孩子吵鬧,保險公司員工郭某將孩子帶出看管。沒想到孩子從樓梯護欄的縫隙中墜樓身亡。一審判決李女士承擔一成責任,其余三方共同承擔九成責任。后三被告上訴。昨天此案二審在北京市二中院落判,法院調整了各被告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郭某由原來承擔兩成責任改判為四成,大廈管理方由原來四成降低為三成,保險公司由三成改為兩成。
孩子自樓梯欄桿間隙墜落
去年2月29日,李女士應朋友郭某之邀,帶兩歲七個月的女兒童童(化名)到大興區金融大廈三樓郭某供職的保險公司應聘。面試中,為防止童童吵鬧,李女士將她交由郭某看管。由于郭某的疏忽,導致童童從四樓間拐角處樓梯欄桿的間隙墜落,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李女士和丈夫將郭某、保險公司以及金融大廈管理方多元電氣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20萬余元。
一審判決三被告共同承擔90%的責任,其中郭某承擔兩成,多元電氣公司承擔四成,保險公司承擔三成,共賠償108萬元。李女士自擔10%的責任。三被告后上訴請求改判承擔更低比例的賠償責任。
二審改判被告責任比例
市二中院認為,李女士并不熟悉大廈內的建筑情況,而事發樓梯通道亦并非所有往來公眾的必經途徑,無法預料且未能輕易觀察到大廈樓梯區域是否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加之通常的面試應聘過程不會持續較長時間,故不應因李女士將其女交托她人照管之時墜亡而苛責其承擔更多法律責任。
多元電氣公司提出涉訴大廈系寫字樓和辦公場所,不是少年兒童活動的場所,但其未能舉證證明該大廈作為公共場所而嚴格禁止未成年人進出,未證實對隨母親進入的童童進行有效阻止,亦不能證實已就樓梯欄桿安全隱患進行了明確提示和防范處理,故應承擔一定責任。
同時,郭某未能充分保障之過錯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應當大于欄桿間距過寬這一環境條件,故前者責任應大于后者。郭某看護孩子目的是保證前來面試的人員順利完成應聘活動,且本身的工作職責亦與招聘他人從事保險代理有關,在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依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之規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作為應聘活動的組織者,未能對孩子進行合理安置和妥善看護,亦未對在現場臨時看管孩子的雇員進行有效的安全提示和約束,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二審認定各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即:郭某40%、多元電氣公司30%,保險公司20%,李女士10%,共同賠償李女士108萬元。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