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大陸為何非抓臺灣騙子赴陸審判 臺灣人需換位思考
【環球網綜合報道】肯尼亞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中的兩名臺灣籍主嫌在大陸遭法院“重判”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臺當局法務部門從案發之初就想引渡嫌犯回臺審判,卻一直未能“如愿”。兩岸雙方對審判權“各有堅持”。針對臺灣人在第三國使用電話、手機詐騙大陸人,臺灣到底有沒有審判權的問題,臺灣建源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黃心賢24日在“中時電子報”上撰文表示,臺灣民眾就此事應換位思考,大陸為何非抓臺灣騙子赴陸審判不可?
黃心賢表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和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內犯罪,或犯罪結果在領土內,以及人在其領土外對中國國民犯下最低本刑3年以上的罪,大陸都有審判權。
“肯尼亞案”臺灣籍嫌犯詐騙大陸居民,詐騙金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在大陸是屬10年以上重罪,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規定,大陸司法機關有審判權限。
他又表示,回過頭來看,臺灣地區的“刑法”也有類似規定,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在臺灣地區領域內者,臺當局就有審判權,因為肯尼亞詐騙集團,有部分現金在臺灣提領,如果被害人也有臺灣人,臺灣當局也有“審判權”;另外,2016年11月30日,臺灣地區“刑法”增訂對于臺灣地區人民在境外從事跨境欺詐也有審判權限規定。
因此,在類似詐騙案件日益增加的當下,大陸及臺灣地區司法有關“審判權沖突”亦將有增無減。本來依據雙方所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二章第六點之規定,兩岸間對于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實際上是有互相遣返的規定,這是建立在互信、互惠原則下,就各自的嫌犯互為遣返,接受審判。
然而,現在兩岸關系緊張,臺當局也僅能透過相關機關協商爭取所謂的“司法審判權”,成效不佳,有目共睹。
最后,黃心賢表示,也許臺灣民眾應該另類思考的是:如果詐騙事件的騙子是大陸人,被騙的是弱勢、孤苦的臺灣人,而臺灣當局又有能力將大陸騙子引渡到臺灣受審時,我們會希望這些大陸騙子留在臺灣接受審判,還是讓這些人引渡回大陸接受審判。從這個角度思考,也許就可以了解,為何大陸一定要將臺灣騙子抓到大陸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