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戀愛險”成交74單 此類奇葩險種實質屬于賭博
近日,明星鹿晗和關曉彤戀情一經公布,網上有商家開售“鹿晗戀愛險”,每單保費11.11元,承諾如兩人一年后仍保持戀愛關系,商家便支付雙倍金額,不少粉絲投保。12月16日荔枝網刊載的文章指出,媒體調查發現“鹿晗戀愛險”成交74單。
除“鹿晗戀愛險”外,“違章貼條險”“忘穿秋褲險”“美廚娘關愛險”“中秋賞月險”等等,各種“奇葩險”近年來頻頻映入人們視野。筆者認為,這些“奇葩險”其實就是游戲,披上“互聯網+”的外衣,有創新之名,無創新之實。那么,它們究竟能否稱為保險?根據保險法關于保險的法定解釋,“奇葩險”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保險,只是冠以保險之名,實質上不具有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的屬性。從保險利益的角度而言,“奇葩險”的購買者多出于粉絲情結或獵奇心理。拿“鹿晗戀愛險”來說,粉絲“投保”時對“鹿晗”沒有保險利益,“協議”無效,在協議無效的情形下,平臺機構仍支付所謂的賠償金屬于博彩,即賭博。
保險業是金融業的有機組成部分,我國保險法規定實行市場準入制度,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中國保險行業的監督管理機構為保監會,依法設立的各保險公司有權經營保險業務、設立險種,并有義務將險種向保監會進行備案,有的還需要報保監會審批。而“奇葩險”的開發者多為互聯網平臺或商家,并不具有法定的保險經營資質,無權經營未經備案或審批的險種。基于此,應當說“奇葩險”并非保險法上的保險類型,嚴重侵害了保險業市場形象,保險監管機構對于這種冠以“保險”名義的賭博行為應及時查處,規范保險市場。
消費者更關心的是,購買“奇葩險”有什么法律風險?區分賭博行為和保險是保險法上一個基本命題。保險作為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以轉移和化解風險為目標的,而“奇葩險”更類似一種賭博行為,把原本穩定的收入反而轉化為不穩定的風險。以“鹿晗戀愛險”為例,其中關于“明星保持戀愛關系即賠償”的關鍵條款約定,從本質上來說是一場對賭游戲,完全與商業保險的保障屬性無關。保險被當作一場博彩游戲,在互聯網保險的浪潮之下,注定會給消費者傳遞一些錯誤信號,引發保險市場的失序。
保險的另一“創新”,還體現為第三方網絡保險平臺的迅猛發展。消費者不禁要問,第三方平臺需要具備法定的資質嗎?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第三方平臺代理保險必須取得營業執照,且應取得保險公司授權。2015年保監會出臺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規定得很明確,第三方網絡平臺應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險機構信息及第三方網絡平臺備案信息,并提示保險業務由保險機構提供。
實踐中,互聯網保險創新亂象頻發,不乏打著保險旗號行詐騙或非法集資之實。對此,保監會2016年10月發布《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提出重點查處和糾正保險公司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行為,體現了監管部門的及時規制。
總之,保險業的良性創新值得鼓勵,體現了互聯網時代保險業新的增長點,但同時應牢記“互聯網+”是手段,不是目的,保險監管機構須使保險創新回歸保險本質。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不因“互聯網+”而免除,“互聯網+”之下的保險監管更需要“智慧+”,讓不規范的“創新”走上法治軌道。(王雪君、李青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