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離隊前返鄉后需辦什么手續?經費如何結算?
據國防部網站消息,國防部網站今日發布送給退伍戰友的“服務手冊”。“服務手冊”明確了退役士兵離隊前和返鄉后需辦理的手續,退役士兵離隊時需結算的經費等。
其中,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部隊辦理的離隊手續包括:1、到兵員主管部門辦理退役證,開具退出現役行政介紹信。是黨員的還應到組織部門開具組織關系介紹信。2、到財務部門結算退役相關經費,辦理一次性退役金專用卡,轉移退役養老和醫療保險。3、配合組織整理完善檔案材料,符合帶病回鄉條件的,復印病歷裝入檔案并攜帶單位介紹信。4、上繳軍人證件、軍人保障卡和個人被裝。5、不準攜帶涉密材料及違禁物品離隊,核心涉密人員要簽訂退役保密協議書。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返鄉后辦理的報到手續包括:退役30日內,到入伍所在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1、持退役證、行政介紹信、公民身份證、一次性退役金專用卡,到安置主管部門開具接收落戶介紹信,辦理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登記參加免費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是黨員的還應到組織部門接轉關系。2、到當地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登記,年齡超過35周歲或經評殘鑒定的退役士兵免服預備役。3、持退役證和安置部門介紹信,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4、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和醫療保險關系接續手續。5、被評定殘疾等級退役士兵,退役60日內向安置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轉接撫恤關系。6、到銀行激活一次性退役金專用卡。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部隊辦理的離隊手續包括:1、確定安置去向,易地安置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2、配合組織整理完善檔案材料,按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細則》規定的評分項目,準備相關證明材料。3、接到《安置通知書》后,按照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部隊辦理的離隊手續”流程辦理手續。
根據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做好2017年度新兵補充、士官選取和士兵退役工作的通知》,自12月1日起至下達退役命令前可以離隊,批準手續和教育管理按照士兵休假、請假有關規定執行。批準退役時間為翌年4月1日,工資發放至7月31日。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返鄉后辦理的報到手續包括:接到《安置通知書》30日內,持退役證和行政介紹信,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報到,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1、到當地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登記,年齡超過35周歲或經評殘鑒定的退役士兵免服預備役。2、持退役證和安置部門介紹信,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3、配合地方安置部門搞好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慎重選擇工作崗位。4、到接收安置單位報到后,將養老和醫療保險手續交由接收安置單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5、被評定殘疾等級退役士兵,退役60日內向安置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轉接撫恤關系。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離隊時需結算的經費有:
1、復員費。軍齡不滿10周年的,每滿1年發1.5個月基本工資(軍銜、軍齡工資);軍齡不滿15周年的,每滿1年發2.5個月基本工資;軍齡不滿20周年的,每滿1年發3個月基本工資;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1/2計發。
2、一次性退役金。按照每服役滿1年4500元的標準逐年累加,其中獲中央軍委、戰區(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獲二等功的增發10%,獲三等功的增發5%。服現役年限按周年計算后,剩余月數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3、安家補助費。復員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基本工資;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基本工資。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1個月基本工資;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2個月基本工資。軍齡不滿1周年的按年標準計發。
4、回鄉生產補助費。復員回農村的士官(入伍時為農業戶口),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基本工資;軍齡為1至6月的零月,減半計算。
5、醫藥生活補助費。經軍以上機關批準,一等,醫藥補助費3500元、生活補助費1500元;二等,醫藥補助費2800元、生活補助費1250;三等,醫藥補助費2100元、生活補助費1000元;四等,醫藥補助費1400、生活補助費750元;五等,醫藥補助費700元、生活補助費500元。
6、獎勵工資。符合享受獎勵工資條件的人員,計發獎勵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基本津貼補貼和地區津貼。
7、退役醫療保險、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按個人賬戶累計全額發放。
8、復員差旅費。按現行因公出差標準執行。
9、工資、津貼發至離隊當月。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離隊時需結算的經費有:
1、生活補助費。按本人月基本工資計算,累計不得超過16個月。
2、安家補助費。按本人月基本工資計算,軍齡在10周年以內的,發4個月工資;從第11年起,每滿1年增發0.5個月工資。
3、退役醫療保險。每月從工資中扣除,退役時一次性發給。
4、退役養老保險。轉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5、差旅費。按現行因公出差標準執行。